恋爱合同锁不住爱情 为权益签订恋爱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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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46 沈阳晚报 | |
11日,沈阳读者李强给本报打来电话,说他日前在网上看到重庆有恋人签订合同约束双方恋爱的做法,他和女友也很想尝试一下,但不知这种恋爱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位读者提到的就是日前发生在重庆的“恋爱合同”事件。据《重庆经济报》等媒体报道,一对热恋中的男女来到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请求律师为他们拟订一份“恋爱合同”,合同内容包括7章共15条,涉及了恋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详细列明了约会形式、约会内容、恋爱费用支出、保密、违约责任等要求。重庆的“恋爱合同”一出炉,就引起了社会的轩然大 恋爱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恋爱合同如果对身份关系作出了约定,这种约定就构成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违背了我国的公序良俗,因而是无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婚姻法教授马忆南介绍说,在我国,《婚姻法》只允许当事人对财产作出约定,禁止身份约定,凡对婚约、断绝亲子关系、夫妻分居等作出约定的一律没有法律效力。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规定。这就是说,这类身份关系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它必须依照法律来确定。就恋爱合同而言,如果恋爱双方对是否结婚、什么条件下结婚、什么时间见面、什么期间形成包括性在内的某种亲密关系等作出约定的话,这种约定就属于对身份关系的约定,明显违背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人伦,是无效的。 在恋爱未果的情况下,恋爱一方是否不得将恋爱情况告诉任何第三者?恋爱双方应该对恋爱承担多大的保密义务?马忆南教授认为,不管恋爱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只要没有侵犯对方的隐私权等人格权,恋爱一方没有更多的保密义务,比如可以将恋爱事实告诉自己后来的恋人或配偶。用合同约定来解决有关恋爱中的财产、费用问题,马忆南教授认为是合法可行的,因为这种约定是关于财产的处理,不涉及身份关系。但是,如果有关恋爱中的财产、费用的约定与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不可分离,那么,这种财产约定也是无效的。(明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