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的冤案:我不是强奸犯(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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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46 沈阳晚报 | |||||||||
赵帮宁,曾经是四川省西充县的一位乡村教师,今年已经73岁了。26年来他一直背负着强奸女学生的名声,直到今年7月份,法院才宣告他无罪。 1977年,赵帮宁47岁,是四川省西充县华光乡中学的教务主任。当年的赵帮宁事业成功,家庭和睦,日子过得一帆风顺。但突然有一天,有几个人来学校将莫名其妙的他带走了。被审讯了3天3夜之后,赵帮宁才弄明白,原来是他在工作中得罪了乡里的某位领导,那位领导下令一定要整垮他。于是乡里就组成了专案组把他抓了起来,要他必须承认自己曾经强奸过班里的女学生。 专案组人员还说,两位女学生孙先会和张琼华都已经交代了赵帮宁多次强暴她俩的经过。面对专案组人员的诱供逼供,赵帮宁始终没有承认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罪名。专案组在关押了赵帮宁7个月之后,将此案移送给了西充县公安局。由于当时在西充县还没有成立检察机关,于是,在当年此案由西充县公安局直接向西充县法院提起了公诉。1977年7月18日,当地法院判决赵帮宁犯奸污女学生罪,判处赵帮宁有期徒刑10年,而证据就是张琼华和孙先会的口供而已。而两份女学生的供词详尽地记录了赵帮宁对她俩分别实施强暴的时间、地点、过程和次数,赵帮宁被投入劳改农场服刑。 踏进监狱大门的那一天,也是赵帮宁申诉生涯开始的一天。在狱中,他拼命写申诉材料,基本上3个月就上交一次。1982年,西充县法院第一次着手对此案进行复查,复查的结果是认定赵帮宁强奸事实存在,但法院认为以前的判决量刑过重,于是将赵帮宁的刑期由10年改为7年。1984年,赵帮宁刑满出狱回到农村,向各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依然是他生活的全部内容。就在赵帮宁走投无路时,今年1月份,西充县法院副院长何绍明亲自带队对此案再一次进行复查。 口供人述说当年情况 令人惊讶的是,今年已经45岁的孙先会向法院陈述说,当年她的口供是专案组刑讯逼供炮制出来的假口供。当年,专案组人员要她必须承认赵帮宁老师曾经强奸过她,刚开始孙先会坚持不承认赵帮宁强奸过自己,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孙先会向专案组提出做处女膜鉴定,但被专案组人员断然拒绝。那么口供上的强奸细节又是谁写上去的呢?据专案组成员赵伯森介绍,是专案组成员按照成年人的性生活描写了两段证词后,强拉着孙先会的手在上面按了手印。专案组人员认为,只有1次强暴行为还不能说明问题,于是凭空想像编造了4次。他们还觉得只强奸1个女学生也不够,于是又在学校里找了另外一个老实单纯的女生张琼华,硬是强迫她盖了手印。 这样,控告赵帮宁强奸女学生的两份假口供就出笼了,而法院就是根据这两份假口供判了赵帮宁10年的有期徒刑。 两份假口供不但毁了赵帮宁的大半生,同时也毁了两个女学生的名誉。由于是身上有污点的人,孙先会和张琼华背了几十年的黑锅,一直在村里遭人歧视,家庭生活也非常不幸福。二十多年来,她俩一直盼望有关部门来找她们调查此事,还赵帮宁也是还自己一个清白。目前,赵帮宁正在准备向有关部门提请国家赔偿,同时要求恢复公职,恢复名誉。 专家说26年冤案:由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体现法治进步 就此案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曲教授谈了他的看法。 问:曲教授,此冤案的成立是基于两个女学生被逼供编造出来的供词。现在回头去看,是不是在26年前这样的假案子轻而易举就能够成立? 答:从1976年到1979年期间正好是我们称做拨乱反正的时期,几乎所有的法律,比如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还有像逮捕拘留条例这样重要的法律都还在起草过程当中。所以在这个阶段,司法水平和司法环境都不是很好。 问:法律不健全才会有这种冤假错案的出现,面对同样的案子,现在的司法机关会用什么样的方法避免错案的出现? 答:我们现在来看实际上定他有罪只有两个女学生的证词,而且证词的内容明显有冲突和矛盾,而且两个女学生的证词和赵帮宁的口供又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从现在来看是不能够定案,他属于疑罪,而且我们绝对不会允许由一个乡政府对一个公民进行立案侦查,进行羁押,而且一羁押就是半年。这种案件审理以后由公安局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受到任何监督这是不可能的。 问:从同一案不同时期的处理的比较上看,可以看出26年来我国司法制度的哪些变化? 答?喝绻颐前严衷诘淖纯龊凸サ淖纯霰冉希梢运滴颐堑男淌滤痉ㄖ贫纫丫⑸朔浅4蟮谋浠N颐且丫凇断芊ā泛汀缎淌滤咚戏ā分忻魅啡妨⒘苏觳椤⑵鹚摺⑸笈械刃淌滤咚匣疃怯晒不亍⒓觳旎睾腿嗣穹ㄔ豪闯械#野凑罩叭ń蟹止ぁT诠ノ颐怯凶锿贫ǖ墓勰罘浅G渴疲搅?1996年以后,确定无罪推定的观念,任何公民被立案以后,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他是被假定为无罪的,他作为公民的权利要受到保护,他不能够被刑讯逼供,任何人不能够被强迫自证自己有罪,任何一个证人不能被暴力取证,被非法取证等等。这些制度在过去都是没有的。 再有,现在我们坚定不移地确定疑罪应该从无的原则,也就是说既有有罪的证据,也有无罪的证据,你按有罪的证据来看案件成立他有罪,如果你看无罪的证据他就是无罪的,两方面的证据都互相难以否定,这种情况下,过去习惯把案件挂起来长期羁押,这就是疑罪从有的观念,我们现在明确地确立要疑罪从无。比如就这个案件来说,两个中学生的证词每次是单独做的,也就是说发生强奸案件的过程只有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疑案。(丹铭政林明智/文陈起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