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产权证抵押担保不符合规定属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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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47 锦州日报 | |
[案情]今年1月,曾某应熟人的请求将自己的房产证借给黄阿大用于向银行贷款。黄阿大在贷款未果的情况下,不经曾某的同意,又到房地产交易所以曾某的名义签字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为黄阿大的好友廖某做所借农业银行某支行贷款本息的担保。曾某发现自己的房产证被抵押后,经向黄阿大和某支行索要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无效,某支行返还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明知黄阿大不是房产所有权人,却与其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违反了担保法的规定,其抵押行为无效。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关系,原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黄阿大借用原告的房地产证在被告处作抵押,担保廖某所借被告贷款本息的行为无效。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的房产证。 [评析]担保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这样的规定其要义之一即为体现担保活动的自愿、公平的原则。而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书面抵押合同,而是与黄阿大签订,不能客观地反映原告的意思表示。虽然抵押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作为办理抵押,但因抵押行为的利害关系,代理人应持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代理活动,而不是仅持抵押所需要的产权证书。本案抵押合同关系不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抵押合同对原告无效,故被告有责任将产权证返还给原告。 作者:周宝田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