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莽汉取款未果砸坏柜员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2:11 云南日报 | |
日前,罗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酒后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季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7月21日晚,被告人王某、季某到烧烤店吃烧烤,饮酒后于次日凌晨2时55分到罗平县农业银行营业部旁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因卡上余额不够机读,3次取款均未取出,两被告人遂用砖头砸坏该自动柜员机,造成经济损失44462元。经法院主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季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庭审中,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两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许洪亮(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