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发包农机站抵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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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2:30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记者 赵永兵 新闻提示: 为了还清10万元陈年旧债,保定市清苑县北王力乡政府竟然擅自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集体企业———该乡农机站承包给一个体饭店老板,以至于该农机站房屋被承包者拆 发包抵债:工程款?吃喝款? 2001年10月18日,清苑县北王力乡农机管理服务站(简称农机站)站长刘玉民突然接到北王力乡政府(简称乡政府)通知:“你租的乡政府农机站至1999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合同到期又未给乡政府续签合同,经乡政府决定,现已租赁给北王力村村民霍彦民。望接到通知后于10月20日前搬清,如期不搬可以跟新承包人取得联系,否则出现问题责任自负。” 刘玉民感到莫名其妙:农机站作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乡政府对农机站的财产并不拥有所有权,凭什么将其承包给他人呢?但不管刘玉民有没有想明白,当年10月21日,一群不明身份人来到农机站,强行将该站5间西屋全部拆毁,部分拆毁7间北屋,而院内生长多年的13棵大树也被变卖。从此,农机站就被迫停止了正常工作。 后来他们才知道,承包农机站的霍彦民是个个体饭店老板,乡政府把农机站包给他,是为了充抵10万元饭费。刘玉民这样告诉记者。 而北王力乡乡长王富增说,包出农机站充抵的并不是饭款,而是修建乡中学的工程款。据他讲,前两年乡里盖中学时欠了霍彦民10万元的工程款。由于无力偿还,乡政府决定以10万元的价格,将农机站的使用权承包给霍彦民20年。还特地强调说,这也是为了发展第三产业(经记者调查是用来开饭店的),可以给乡里带来更多的经济收入。 同样,农机站的承包者、北王力饭店老板霍彦民也否认乡政府欠他10万元饭费。只是说,由于饭店业务关系,他跟乡政府的领导很熟。所以在得知乡里要修建中学时,他就主动找到乡领导,并以十九万八千元的价格承包了该工程。但在学校盖好后,乡政府只付了九万八千元,剩余的十万元一直没给。在他曾多次追要后,乡政府就把农机站承包给了他。 法院判决:乡政府拒不执行! 由于农机站迟迟不搬,2002年3月,乡政府以农机站违反合同为由,将农机站的4名工作人员告到了清苑县人民法院,诉称:1995年,乡政府与4名被告人签订了农机站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现要求法院判处4名被告人立即从农机站搬出个人的财物,将农机站所有场地及房屋返还乡政府。 在调查取证后,清苑县人民法院认为:乡政府与农机站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合同期满后,被告人拒不搬出农机站是违法行为。因而,该法院于2002年5月2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农机站败诉,4名被告人被限令在判决送达5日内将个人的财物搬出农机站。但农机站工作人员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又上诉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机站属于乡镇集体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乡政府的职能是对企业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而不能享有财产所有权,亦无权发包。乡政府当年与农机站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已经侵犯了北王力乡全体农民的集体利益,从签订当时就属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乡政府亦无权要求上诉人从农机站搬出。所以,在2002年9月2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农机站财产属集体所有,乡政府停止对集体财产的侵害。 但是在终审判决送达之后,乡政府却迟迟不执行法院的判决,以至于农机站至今无法正常工作。 如此欠款:乡政府还有多少? 乡政府发包农机站究竟是为了充抵工程款,还是吃喝款?虽然当事人的说法不一,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确实感受到了乡政府的“周到照顾”————无论记者走到哪儿,该乡的一位副书记始终驱车跟随。尽管这样,该乡一个曾经经营过饭店的农民刘占峰还是向记者反映:他曾经经营的百花饭店就是因为乡政府两年欠下近5万元饭费后,出现周转不灵而关门停业。在他向记者展示的一个厚厚的账本里,详细记录了乡政府所欠一笔笔饭费,上面还签着乡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仲贺的名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