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8大焦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5:48 三秦都市报 | |
11月12日至13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研讨会”上,包括最高法院研究室调研人员在内的代表各抒己见,对近一两年来来自西安“城中村”、“城边村”普遍而典型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观点对碰”。 “嫁城姑娘”应享有何等权利 观点一: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嫁城姑娘”应享有村民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观点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嫁城姑娘”享有的收益分配权与其承担的村民义务相适应。对其子女来说,其父亲至少有一半的抚养义务,应当尊重村、组对这部分子女适当分配的自治决定。 上门女婿分配权益该不该受限制 观点一:法院应当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出发,有条件地保护农村入赘婿的分配权益,对独女户招婿的、虽非独女户招婿但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由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保护其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观点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而对入赘婿的分配权益的种种限制与法有悖。 超生子女有收益分配权吗 观点一:此类纠纷法院不宜受理,应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凡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观点二:超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应与其他子女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不能因其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剥夺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 离退休、退养人员收益分配权 代表们一致认为,离退休、退养人员无论因政策或历史原因返回原籍村组落户,其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应充分尊重村民自治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大中专在校就读生利益咋保护 观点:在校就读期间的大中专学生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且完成学业主要依靠土地收益;从国家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角度考虑,应保护大中专学生的收益分配权。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已经正式工作的,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应尊重村民自治权,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按照失业人员对待。 收养、扶养人员的收益分配权 观点一: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已在村组落户的,法院应保护其收益分配权。 观点二:扶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迁转户口之后,却又违背承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对于其要求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村民自治另有决议的除外。 新生儿收益分配权不得随意剥夺 代表们认为,新生儿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新生儿出生后,应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承包人死后能否享受收益分配权 对符合《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间,承包土地被征用,承包人死亡的,应严格区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性质。属承包村民的部分,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并予以继承;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由村民组织依法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