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听证让上访者心服口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8:24 时代商报 | |
沈阳市公安局广请专家、群众监督复核,裁定纷争 本报讯(记者 王晓静)昨日下午,沈阳市公安局召开了一起公开复核(听证)会。申述方徐某对警方不予立案提出申述,会上徐某、当事人王某(徐的合伙人)和被申述方于洪公安分局作为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陈述、举证和辩论,沈阳市公安局做出了最终意见,多家媒体和各方代表赶到会场旁听。 申述人:他们不给我立案 原沈阳市三宝高级家具厂法人代表徐某,与王某于2002年2月28日签订了合作合同,在于洪区马三家子镰刀厂内共同开办沈阳市三宝高级家具厂。同年10月16日,徐某向于洪警方举报王某私自卖掉该厂产品及车辆,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因为警方经过调查后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为此徐某多次将此事反映给有关部门,并向检察院提出了申请立案监督,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于洪分局的决定正确。徐某不服,先后到市、区两级政府及各级公安部门上访。 被申述人:这属于民事范畴 于洪公安分局公布了其分局经侦一大队的调查结果:徐某和王某的经营行为属异地违规经营,2002年5月中旬,三宝家具厂停产,徐某将其投资以10万7千元人民币折合给王某,工厂由王某独自生产经营,直至同年8月份停产。于洪分局认为,证据证明了两人的经济关系是徐某已经在当年的5月份将工厂的财务所有权以欠款的形式转移给了王某,王某随后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以不予立案。此案不属于刑事犯罪,应属民事纠纷的范畴。 争论:财务权是否转让 在听证会上,作为第三人的王某也对此案件作了说明,投产初期,王某已经找到了厂房,并先后将6万余元投入了工厂进行了基础建设,他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后来他提出想独自经营该厂,便与徐某进行了商议,以欠款的形式买下该厂,经过了徐某的同意,写给其一张10万7千元的欠条。但徐某坚称从未将工厂的这些权利转让给王某。 对于认定财务权已经转移,于洪警方随后又向听证会做了多次举证。 终结:不立案是对的 据记者了解,为了妥善处理此案,今年10月31日,市公安局特别召开了局长联席办公会,经过反复的论证,市局做出了维持于洪分局原处理决定,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了这次控申案件公开复核(听证)会,邀请各界人士旁听,特别是聘请了高正敏律师等法律界、新闻界的资深人员为本案的监督评议员,予以公正。 最终,市局宣布徐某所诉王某的职务侵占行为不存在,此案属经济纠纷,为民事案件范畴,建议徐某向法院起诉。肯定了于洪分局的处理意见。 另外,于洪分局表示,在徐某提供的证词证言里,认为有多处伪证,该局保留对其进行追究的权利。 链接:沈阳市公安局在辽宁省公安系统中首推控申案件“公开复核”办法,并以公开复核会的形式进行,由市局有关部门主持,上访群众与办案单位共同到会。使整个复核过程均在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下,使控申案件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被誉为“阳光作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