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是孰非听听“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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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0:08 辽沈晚报 | |
监督评议组人员在听证现场提醒,此类案件属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当事人应该到法院去解决此事,或双方协商解决。公安机关不能介入经济纠纷。 是职务侵占,还是债务纠纷?公安机关认定是债务纠纷,不予立案,申诉人坚决认为对方是职务侵占犯罪,并诉公安机关办案不公。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展开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复核(听证)会,公开听证“民告官”案件。经过四个小时的陈述和针锋相对的辩论,由 溯源 不立案引发“民告官” 据沈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情况,这起“民告官”案件起于徐杰敖与王伟利的合作办厂。2002年2月28日,原沈阳市三宝高级家具厂法人代表徐杰敖与王伟利签订合作合同,在于洪区马三家子镰刀厂内共同开办沈阳市三宝高级家具厂。同年5月中旬,因为缺少资金,三宝家具厂停产。同年10月16日,徐杰敖向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举报,说王伟利私自卖掉了该厂的产品及车辆,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伟利诈骗、抢劫、职务侵占、盗窃的刑事责任。 2003年3月19日,于洪公安分局经调查认定,徐杰敖已经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给王伟利所有,此案属合同纠纷,是民法调节的范畴,决定不予立案。随后,徐杰敖向于洪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于洪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于洪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正确的。 徐杰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不公。为了妥善处理这起案件,2003年10月31日上午,沈阳市公安局局长刘和主持召开徐杰敖上访案件局长联席办公会,决定维持于洪分局原处理决定。为了慎重起见,沈阳市公安局决定召开控申案件公开复核(听证)会,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此案。 听证 谁对谁错 听听陈述 听证会的第一项是各方陈述。在陈述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申诉人徐杰敖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中认为,徐杰敖与王伟利合作办厂期间,徐杰敖任董事长,王伟利任经理。王伟利未经徐杰敖的同意,私自截留货款,拉走了三车货物和原材料。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犯罪。他们认为这是公安机关对法律理解错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是错误的。 作为被申诉人的于洪公安分局陈述,他们在2002年10月16日接到徐的举报。于洪公安分局经过5个月的调查认定,2002年2月,徐杰敖登报寻求合作伙伴。2月28日,与王伟利签订了合作合同。但后来因为投入资金不到位,工厂无法正常生产。徐杰敖将财产转让给王伟利。王伟利拉走货物等行为不符合所举报的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人王伟利在陈述中说,二人开始时的合作合同曾约定,徐杰敖投入资金,王伟利负责厂房和场地的投入,利润各50%。到了4月份,由于徐杰敖无法投资,双方经协商,工厂由王伟利经营。王伟利给徐杰敖打了个10.7万元的欠条。 焦点 非法占有?合法使用? 在随后的举证和辩论中,王伟利拉走财物究竟是非法占有还是合法使用,此案究竟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申诉方先后出示了双方所签协议的复印件、马三家子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工厂更夫的证言,极力证明王伟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他们出示的出警记录和更夫证言表明,王伟利未经徐杰敖同意,拉走了工厂的设备。被申诉方于洪公安分局立即出示了徐杰敖、王伟利在公安机关所做的询问笔录和更夫等人的证言,证实王伟利给徐杰敖出了一个欠条,厂子被徐以10.7万元的价值兑给了王。王伟利也举证证明他只是欠徐杰敖的钱,双方是债权债务关系。 徐杰敖在辩论中指出,更夫等人道听途说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于洪公安分局立即出具证明证实,徐杰敖所出示的马三家子派出所出警记录及市公安局控申督办单等均系徐伪造。 结论 合同纠纷 不立案正确 听证结束后,由各界人士组成的监督评议组进行了认真评议。他们在评议意见书中,认为于洪公安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徐杰敖所举报的王伟利职务侵占罪,经审核,王伟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属合同纠纷。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听证会主持人最后宣布,于洪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正确。徐杰敖表示,他不服这个结果。 声音 沈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史超: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平台,就是为了让各方都有充分的说话的机会,让大家监督,把案件办得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申诉人: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有个公正的结果。 被申诉人:我们办案愿意接受群众监督和全社会监督,让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三人:双方只是由合同纠纷转为债务纠纷。我们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首席记者 萧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