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林业站纵容“野味餐”被罚 领导坐牢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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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1:29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11月14日讯 (见习记者王克础)因犯单位受贿罪,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被一审法院判处罚金10万元,而数罪并犯的站长刘自民则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自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刘自民有期徒刑8年。 现年42岁的刘自民原是自治区林业局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站(下称区保护站)站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7月,时任区保护站站长的刘自民和副站长黄某商量后,由黄某联系,以区保护站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车辆不够用为由,向雄森公司(其与濒危救护中心是合作关系)经理周某打招呼,由雄森公司出资15万元购买一辆丰田大霸王旅行车,然后以区保护站职工李某的名字入户,供区保护站使用。 在1997年至1999年期间,刘自民在核发陆生野生动物繁殖许可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下称“三证”)管理工作中,为追求经济效益,以种群繁殖专用为名,向梧州、贺州的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大量核发巨蜥、蟒蛇、穿山甲、食蟹猴等国家一、二类重点野生动物的“三证”。2000年11月至2001年元月,刘自民在兼任区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法人代表期间,将区濒危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与玉林洪峰中心利益分配比例从28%降至8%,为了表示感谢,玉林洪峰中心送给刘自民、黄某各20万元的“好处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