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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针没有打中心脏(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4:04 新民晚报
本报通讯员顾建国本报记者宋皓亮
  36岁的徐女士中年得子,就在她喜滋滋地等待着孩子降临的时候,本市某医院的一纸诊断,让她陷入痛苦之中,最后她同意对腹中的“畸形胎儿”中止妊娠,注射进“死亡剂”引产,谁知降世的男婴竟奇迹般地“活着”。令徐女士夫妇担心的是,注射进孩子体内的“死亡剂”是否会永远成为孩子一生的“健康杀手”?!于是,怀着悲愤交加的心情于日前把某医院告到了黄浦法院。

  一纸诊断击碎美梦

  徐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是个残疾人,直到1999年5月份,爱情的绣球才落在了他的身上,42岁的他和小他7岁的徐女士走上了婚姻的红地毯。结了婚,夫妇俩整日翘首盼望着能早日中年得子。喜讯很快传来,徐女士婚后欣喜地步发现自己怀孕了。夫妇俩顿时沉浸在喜悦中……

  2000年12月20日,王先生陪同已怀孕32周的妻子到市中心一家颇有名气的妇产科医院作产前检查。医院的一纸B超诊断书犹如一个晴天霹雷,击碎了夫妇俩的美梦。B超的诊断结论是:羊水过多,胎儿肠下段部位可能梗阻,为一畸形儿。他们不敢也不愿相信这是真的,但是经过两次仔细的彩超检查,依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在检查结果出来后,医生告诉王先生:若保胎生出孩子,那孩子很可能是个无肛儿。而对无肛儿唯一的治疗办法就是一出生就动手术做一个人造肛门,手术有很大的风险。

  渴望有一个孩子的夫妇,更希望要的是一个健康的孩子,而不是一个无肛门的畸形儿。他们陷入两难境地,如果让“无肛儿”出生,这无疑对孩子,对夫妇俩,对家中的亲人,都会是一种痛苦,也带来经济上的负担;王先生有眼疾,而徐女士的身体状况一直也比较弱,如果将胎儿流产,夫妇俩已是中年,他们还将等待何时再度怀孕。夫妇俩夜不能眠,在经过5天的痛苦抉择之后,他们只得作出了将孩子流产的决定。

  夫妇俩要求中止妊娠,医院便要王先生在“风险协议书”上签名,自愿要求引流。同月25日,徐女士住进医院,经过几天的手术前检查,医生仍旧认为胎儿的畸形的可能不能排除。28日,医院采用“利凡诺”为徐女士引产,也就是通过注射“利凡诺试剂”致使胎儿死亡后将其引产。

  婴儿幸运来到人间

  药被打进了胎儿的体内,但让所有的人都出乎意料。29日凌晨,伴随着啼哭声,顽强的小生命竟顺利地诞生了,胎儿竟然没有死。而且,孩子根本不是无肛门的畸形儿,而是一个会啼哭、能排便的活体男婴。是悲?是喜?徐女士欲哭无泪。

  出世胎儿啼哭让引产的医生感到大吃一惊。医院迅速为孩子作检查,检查显示男婴体重2.7千克,无畸形,无肠梗阻,“阿氏”评分为9分。医院通过检查得知,胎儿引产失败,是引产的医生将打胎的毒针扎偏了位置,没有将针扎到胎儿的心脏,让这条顽强的小生命幸运地来到了人间。

  眼看早产2个月的孩子,夫妇俩又一次陷入了无尽的悲哀之中。夫妇俩认为,医生在引产时给胎儿体内注射了药物,注射的药物应该而肯定对孩子的健康有害。是医院错误的诊断结论,导致了妻子作出中止妊娠又引产的决定。胎儿在产婴房由护士护理了10天后,徐女士忍不住浓浓的骨肉之情,接受了孩子,使得孩子和父母“团聚”了。

  2001年7月下旬,住了半年多时间的徐女士和孩子离开了医院。但他们的离去,并非意味着和医院的纠纷已经了结。有人建议徐女士,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才能从法律上认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于是,夫妇俩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委员会经过讨论,给出了一份医疗事件鉴定书。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但专家同时认为对孕28周后非致死性畸形胎儿而同意引产有欠缺之处。专家理由是,引产前多次超声检查均提示胎儿有肠梗阻可能,与家属谈话说明后,家属主动要求终止妊娠;整个引产过程符合常规;小儿肝、肾功能数次检查结果均属正常。

  对簿公堂各执己见

  出于名誉的考虑,医院最后愿意对徐女士作出2000元补偿,但徐女士不接受,进而和年仅两岁的儿子为原告,以医院侵犯了生命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出了包括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在内的索赔金共计9万余元。

  徐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徐女士夫妇同意引产是建立在院方的肯定诊断后作出的。同时,院方是具有专业知识背景的管理人,对徐女士这样一个高龄且孕期已有8个月的产妇,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充分告知”的义务,原因有二。首?龋珺超并不是产前诊断的唯一技术手段,院方在不确定产妇腹中胎儿有否肠梗阻的情况下,没有配合其它检查手段,就诊断为“胎儿畸形”,是不负责任的。其次,对于B超在技术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可能出现怀孕28周引产产出活体婴儿的情况,院方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代理人还认为,根据《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医院采取中止妊娠处理应该基于两点,一是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是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也就是说,即使院方的诊断准确无误,肠道梗阻也不是严重遗传性疾病,不属于严重缺陷。为此,代理人认为院方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院方的代理人则在法庭上作了辩解:他们认为,引产术是徐女士夫妇提出要求由医院方做的,夫妇俩在相应的“风险协议书”上签了字。产妇生下活体男婴的事情后,原告方又委托了有关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这次手术并非医疗事故。医院在整个引产过程中符合常规,小儿肝、肾功能经数次检查后结果也属正常。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徐女士和孩子的诉讼请求。

  抓住关键调解成功

  关系到孩子的生命与健康,双方在庭审中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于孩子来说,生命已经诞生,作为父母最关心的问题是,孩子被注射“利凡诺”并早产了2个月后,他的健康会不会受到影响?

  这也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李名坚迫切了解的关键所在。按照一般法律程序,法官可以委托一家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这起医疗纠纷再做鉴定,然后作出判决。但李法官考虑到,徐女士夫妇已先后三次向有关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结论已很明确。那么,“利凡诺试剂”对孩子的成长是否有影响?主审法官和其他承办人一起走访了市卫生局和多家医疗机构,对这个问题听取了各权威专家的意见:就目前已知的科学技术而言在排除了对孩子肝、肾有中毒情况后,没有依据可以证明,“利凡诺”会对孩子今后的发育成长带来危害。李法官将此信息告知徐女士夫妇,孩子是无辜的,谁也不想看到孩子会受到伤害。只要孩子没事,其它的也就不重要了。徐女士夫妇的疑虑也终于烟消云散。

  近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5.5万元。法院认为,尽管医院在这次产妇引产的医疗纠纷中未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事情的发展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违反医疗常规的错误做法。于是,这起医疗纠纷案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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