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2:12 | 本报讯昨日上午,一场执行兑现大会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进行,法院首次试行债权凭证制度,向长沙华电自动化研究所等10个单位和个人发放了“债权凭证”,面值计556万余元。“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尚未实现的债权的权利证书。其特点有: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简化手续,当事人可随时申请执行。对于债权人来说,拥有“债权凭证”无疑是吃了一颗定心丸。据介绍,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后6个月内,如果欠债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偿清欠款,该案的执行会暂告中止;债权人今后要申请恢复执行,手续较为繁杂,还有一些当事人甚至误解“中止执行就成了无头公案”。而拥有“债权凭证”,则没有时效限制,债权人也能随时监督被执行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将立即出面强制执行,手续比现阶段的重新申请执行要简单得多。这样,将为债权人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封面为深红色,标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制,这是记者昨日在执行兑现会上看到的一本“债权凭证”。在它的内页,标明了“债权人、债务人、执行依据、案号、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债权实现记录”等内容,并附有关规定。据岳麓区法院院长冯伟介绍,“债权凭证”既能真实地证明债权人的权利存在,又能客观地反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给付义务的实际情况,从形式和内容上更能直观、动态地体现和反映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情况。实行债权凭证制度不仅方便了申请执行人,震慑了被执行人,而且有助于法院化解中止积案,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从而也可使法院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优先投入可供执行的案件中,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数量。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债权凭证制度是当前法院民事执行改革的一个亮点,是执行制度的一次创新,同时也是对传统执行程序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改进和突破。周喜丰 罗开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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