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重犯狱中狂打上千电话 民警玩忽职守判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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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1:15 新华网 | |
都江堰看守所原民警谷成林不仅严重违反看守所规定,积极给在押重刑犯胡勇刚传带烟、酒、肉、钱等物,而且对自己管教的七舍监房内出现的“小灵通事件”毫无察觉和掌握,致使胡勇刚在72天里使用小灵通1302次(平均每天18次,每80分钟就有一次通话)。幸亏被及时发现,才未造成重刑犯越狱等后果。14日记者获悉,都江堰法院已于本月7日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47岁的谷成林因犯玩忽职守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检方指控: 民警玩忽职守重刑犯狂打电话 今年6月19日,谷成林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10月23日,都江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都江堰检察院起诉指控称,去年8月以来,谷成林经常为关押在由其负责监管的都江堰市公安局看守所七舍舍房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胡勇刚传带烟、酒、肉、钱等物,并在查舍时为胡勇刚通风报信。今年5月16日,都江堰市公安局看守所在胡勇刚的铺位收缴小灵通一部。经查,该小灵通自今年3月6日在该舍房出现并从当日早上7时40分开始主叫,至今年5月16日案发、同日12时36分关闭,胡勇刚等在押案犯共拨打电话1302次。公诉机关认为,谷成林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诉请法院依法予以判处。 被告人: 我只是违规不是犯罪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谷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罪名不能成立,并不应对“小灵通事件”承担法律责任。谷承认,去年8月以来,他受他人之托确实为胡勇刚带进食品3次、香烟两次共4条,所带物品都经过认真检查并有其他民警在场,而且传带数量少,不存在夹带违禁物品的情况,因此他只是违反了管理规定,而不是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谷说,检察院指控的为胡勇刚通风报信是没有依据的,看守所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是由全所统一组织、集体开展的,并有武警配合,民警个人不能开展此项工作,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分管监舍内有违禁物品,更不清楚什么时间、什么人、以什么形式把小灵通送进七舍的,平时工作中也未见胡勇刚使用过小灵通。他还说,自己虽是管舍民警,但自己的主要工作是看守所的日常工作。辩护人: 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谷的辩护人提出了这样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谷在查舍时为胡勇刚通风报信查无实据;办案人员提取的话费查询单也不能证明和认定该小灵通已被用于犯罪,并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更不能据此认定“小灵通事件”已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谷玩忽职守罪不能成立,并请求法院宣告谷无罪。: 争论焦点: 被告该不该对小灵通事件负责 在押犯使用的小灵通究竟是怎样进入看守所的?谁给小灵通充电的?对于小灵通的来源,众证人都只能推测是在押犯某某的妻子今年3月5日探望他时,通过一包肉送进来的。谷的辩护人说,小灵通大约是在3月6日早6至7时许进入看守所的,而此时谷不在岗;为小灵通充电均由劳改犯在小灶进行,而谷不分管小灶。他据此再次为谷作出不对“小灵通事件”负责的辩护。公诉人认为,由于胡勇刚已于今年9月底被执行枪决,已死无对证,但小灵通在谷成林分管的七舍监房长达两个月之久,谷应知道。 合议庭认为,谷成林为胡勇刚传带物品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小灵通电话在七舍监房由胡勇刚使用,并由劳改犯在看守所小灶为其充电传递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这一事实应被依法确认。证人马某的证词还证实,谷在查舍房前都要提前打招呼,但“打招呼”这一事关谷是否为胡勇刚通风报信的事实未被法院采纳。法院判决 谷成林玩忽职守罪成立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谷违规多次为胡传带钱物、“小灵通事件”完全属实。法院认为,谷成林明知看守所内有规章制度而不执行,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为在押未决重刑犯传递物品,并对自己管教的七舍监房内出现的“小灵通事件”竟未察觉和掌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都江堰市看守所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属于玩忽职守的不作为行为。此外,谷对自己监管的七舍没有准确掌握监舍内的动态和隐患,已给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损害,具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谷成林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行为。鉴于谷成林案发后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都江堰法院于本月7日以谷成林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规链接 玩忽职守最高可判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源:华西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