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错误即予修正 厂家不构成欺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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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3:3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消费者肖某购买一部使用手册中载明可自录个性化语言振铃的手机,经操作,该功能却不能实现。那么厂家对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是否应加倍赔偿购机款?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厂家发现表述错误后即采取修正措施,主观上的过失不构成欺诈。 2002年11月26日,肖某在商行购买了手机一部,手机的使用手册中载明可自录个性化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肖某在郑州购买的手机是北京某公司推出的产品,该产品推出后不久即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录音转振铃功能不能实现。北京某公司核定后认定为印刷错误,于当日制作了售后服务业务联络书,要求销售代理商就此作出说明,并及时把新的使用手册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北京某公司在发现使用手册中的错误表述后,即采取一系列修正措施,如紧急制作勘误方案、印制勘误表和新的使用手册,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发往全国各级销售商等,足以证明该公司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使用手册中的错误表述并非恶意所为,构不成欺诈行为。因此,肖某诉称北京某公司对消费者已构成欺诈的理由不予采纳。一审法院随判令北京某公司赔偿肖某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52元,销售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