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关:指控纯属捏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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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厦门海关公职律师首次出庭的行政诉讼案昨日正式开庭。由于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申请法官回避,其请求已被依法驳回。 原告公司已经不存在? 庭审一开始,在法官调查立昂公司的地址时,发现起诉状所写的地址与经营执照上的 立昂公司称,2002年,该公司在申请报关时,申报出口沙发450个,实际货物却是假冒的“REGAL”香烟756箱,塑料椅50箱。从而被厦门海关处以80万元的罚款。他们申请两次行政复议,海关总署最终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 立昂公司称,他们遭到厦门海关工作人员的陷害,是海关有关工作人员及亲属设法走私,内外勾结。原告形式上是挂名代理出口货物,有关出口的一切手续和事务均由海关人员内外勾结控制和办理。原告申报货物不实,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他们还认为,海关是逾期重新做出行政处罚,不具法律效力。 公职律师答辩:完全是依法行政 厦门海关答辩说,他们完全是依法行政。首先,立昂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海关提出了大量证据,包括立昂公司提交的“代理业务情况说明”及依法对原告业务员所作的“查问笔录”,以及相关的“委托报关协议书”等及发票和清单,还有海关扣留物品清单等等。海关认为,原告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在其进出口活动中如实申报,但原告在2001年5月17日出口申报时,未能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理应承担责任。原告实际出口货物经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整票货物价值393万多元。海关决定处以80万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 立昂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在货物出口前,放弃了解货物真实情况的义务,提供空白单证给他人进行报关操作,致使发生单货不符的事情,在主观上的过失是显而易见的。 答辩说,至于案件是否涉及其他人员的违法行为,都不能成为原告规避法律责任的原由,且海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已根据调查取证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原告的行为作了实事求是的认定。此外,“立昂公司实为被厦门海关工作人员走私货物所利用、陷害”之辞,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立昂公司多次指名道姓地指出厦门海关工作人员和亲属设局走私,经厦门海关查实,他们所提到的人名,在厦门海关根本就不存在。至于程序方面,厦门海关向原告送达扣留物品凭单时,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露面,直到期限过后,才出面。厦门海关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关证明立昂公司有前科 立昂公司向法庭声称,自1996年公司成立以来均没有不良记录。对此说法,厦门海关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立昂公司不止一次从事非法活动。法庭尚未调查这部分内容。 记者看到了这份作为证据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是立昂公司前任老总宋某已被判刑,公司作为法人也被判刑,原因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这样的案例还相当罕见。 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间,立昂公司经营无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504吨(实际虚开392吨)己内酰胺业务,为抵扣税款,逃避税务机关检查,总经理宋某要求王某帮助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王某即联系、介绍并经手让人办成了此事。立昂公司用52份虚开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计82万多元。市中院一审判立昂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1年。经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这起行政诉讼案件究竟谁是谁非,法院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林小红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