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最终解释权”频成挡箭牌 工商:挡不掉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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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06:46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叶永笔通讯员张柳、肖竞报道:不少商家以自己拥有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为由,对自己承诺的服务、优惠活动的内容进行“曲解”。 昨日,武汉市工商局对此公开表态,提醒消费者:不要盲目听从商家的“最终解释”。只要商家的“最终解释”不合法,就应该向其“讨说法”。 案例一:有奖销售不明示截止日期 近日,小副食店老板易正平向青山区消协投诉称,7月份,他购进一批“添添神”酒,送货员当时在他店内贴了一张“开瓶有奖”的宣传画,宣称瓶盖背面注有获奖金额,消费者有机会获得5000元、500元、50元的奖金,但没有标明活动有效期。 10月2日,易正平自己开了瓶“添添神”酒小酌,没想竟中了500元现金奖,当即打电话要求兑现。对方却说,大奖活动日期是6月中旬至9月30日,已向终端销售商口头说过,而且宣传单上注明了“最终解释权在公司”,消费者逾期不兑奖,责任不在公司。 案例二:“免费”原来只免人工费 无独有偶,江岸区消费者钱星华于2000年购买了一台“小鸭”电热水器,“质量金卡”上标明“三年内免费更换镁棒”。去年6月,这台热水器“停摆”了,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说是镁棒使用到期,需要更换镁棒。谁知更换后维修人员竟索要65元的“材料钱”。当时,维修人员还振振有词称,消费者“理解有误”,他们的“三年内免费更换镁棒”是指免人工服务费,镁棒材料费则要另外收取。 格式条款,解释应有利于消费者。目前这两起投诉均在处理中。 武汉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局长王亚平认为,上述商家的做法违反相关规定。因为各类形式宣传品上的相关表述,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商家完全应按照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兑付奖金、免收“材料费”。 此外,上述两个商家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前一个商家因他对所设奖项的兑奖时间未予明示,涉嫌欺骗性有奖销售,工商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后一个商家则涉嫌对商品的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表示,工商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王局长指出,商家对各种促销活动必须予以足够明确、具体的表述,而不能以“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作为自己的免责依据,“戏弄”消费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