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了一回窝囊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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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3:17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2000年底,我的同事小燕以另一同事小龙的名义向我借了5000元钱,后来又用同样的方法向我借了几次钱,合计人民币57800元,借条写着“本人向××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利息一百元整),定于2001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时间:2000.12.21”,借条共5张,借款金额不等,借条上的金额加上利息共58956元。到了还款期限,小燕迟迟未有还款的意思,追问原因,小燕推说小龙资金周转不灵,等小龙把钱还她,她再拿钱还我。 后来我发现她花钱大手大脚,顿生疑惑,私下问了小龙,才发现小龙根本没有通过她来向我借钱,于是我把此事向领导反映,通过领导的说服教育,她承认钱已挥霍完,等有钱了一定及时还清。 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法律不保护“高利贷”,之后我又与其他两位同事到她家与她父母协商,终于取得一致意见,小燕在众人面前重新写了借条,原来的借条已被小燕撕毁,重新写过的借条是这样的:“本人向××借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定于2001年6月30日还清,借款人:××,时间:2000.12.21”,为了便于分期还钱,每一张借条的借款额都是5000元,最后一张借款数为7800元共11张,合计人民币本金57800元。而每一张借条上的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依次推后3个月。 到了今年7月,小燕在未向单位辞职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去向不明,家人也不愿意透露她的去向。单位已登报将其除名,而她还欠我5000元未还。 由于经验不足,当时她还钱的时候我未按借条所记明的借款时间还她借条,导致留在我手中的最后一张借条的还款时间为2001年6月30日。当我在7月底向律师咨询时,律师说还款时间已过两年的还款时效,借条已无法律效力,我又咨询了法院,法院的同志说,在还款的两年时间中,如果能提供你向借款人催款的人证或物证,借贷关系还是存在的,但我觉得举证难,因此又咨询了公安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她现在人已不知去向,借贷关系不复存在,应属诈骗行为,可到公安局报案,如果此人被缉拿判刑,就不需履行还款义务。 而我现在惟一能要回钱的方法就是举证,而举证具体应如何操作,小燕的行为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如果事情有着落,我还能否提出其他民事赔偿呢?这些问题困扰着我,让我无所适从,因此我想告诫广大朋友,如果遇到此类事情,应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陈琦真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