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友生前用别名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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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5:19 新闻晚报 | |
告上法庭讨回本息28万元 本报讯日前,闸北法院判决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周阳生前用别名“周刚”写下的借款凭证合法有效,继承周阳遗产的妻子范某和父母应共同归还朱某借款和利息共计28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1999年3月28日,周阳因公司经营所需,用别名周刚写下借条,向朋友朱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每年10%计算,可周一直没有还款。去年4月19日,周在西安遇害身亡。朱某为讨还本息28万元,只能将周的妻子和父母告上法庭。 周的妻子范某辩称:“我的丈夫周阳生前从未用过‘周刚’这个名字,借条也不是周阳本人写的,我从未听丈夫提起在外有债务,即使有也应属于他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同意承担这笔借款。” 周的父母强调:“周阳是我们的亲生儿子,但他生前从没有用过‘周刚’这个名字,借条也不是他写的。即使周阳有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范某负责清偿。” 闸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刚”虽非周阳生前的法定曾用名或法定别名,但周阳的追悼会地点和时间与“周刚先生治丧小组”刊登在本市某大报纸上的讣告内容完全一致,且其妻子范某也曾出席,故应认定周阳与周刚是同一人。又经司法鉴定中心对借条落款处“周刚”笔迹的鉴定,证明与朱某提供样本上的“周刚”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也就是说,借条上的内容是周阳本人所写。所以,朱某与周阳(即周刚)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同时,周妻范某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笔28万元的债务属周阳个人债务,所以,法院认定这笔本息28万元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周与其妻范某应共同归还。 (文中人名为化名)(实习生陆慧) [以案说法]问:“借款利息按每年10%计算,这么高,还能得到法院支持?” 答:“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本案中,朱某与周阳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朱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8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