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元钱的命案揭示法律难点:气死人要否偿命?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5:38 河北日报 | |
编者按:相信很多人都听过这样一句俗语:"气死人不偿命"。 在生活中,这似乎是一条约定俗成的法则:某某被别人气死了---那没办法,活该倒霉,就像当年诸葛亮气死了周公瑾,那能怨谁呢?谁让你周瑜气量小呢!同样的道理还适用于一些类似的情况,比如,某某被人吓死了,或者其他一些相近的情况,这种时候,常识和习 事件:只为两元钱气死一条命 为了两元钱冰棍钱,保定市南市区开小卖部的Z师傅与一男孩发生争执后因情绪激动导致心肌梗塞,当天去世,年仅53岁。 据一位知情者介绍,10月14日下午,一个男孩带两个女孩来到Z师傅开的小商店,男孩要了一元钱一根的两根冰棍请两个女孩吃,付账时男孩告诉Z师傅身上没带钱、先赊账,并称自己是附近火锅店的员工。 Z师傅因为不认识此人,坚决不同意赊欠。男孩却转身欲离开,Z师傅说,难道两个女孩身上也没带钱么?听到此话后男孩转身回来与其争执,拉扯中,男孩推推搡搡,直到将Z师傅按倒在商店内的一张床上,方离开。 被按倒的Z师傅越想越生气,当即打电话叫来老伴,给老伴讲述整个过程时Z师傅仍是气愤难平,又让老伴打电话叫来女婿。随后,Z师傅叫上女婿到男孩所说的火锅店找人,却被告知男孩早已离开,并不在火锅店内。两人愤愤而归。 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又未能找到男孩,回到小商店后,女婿发现Z师傅脸色不对劲,Z师傅也告诉家人自己感觉胸口发憋,喘不过气。女婿赶忙将Z师傅送到附近医院。虽经全力抢救,但Z师傅终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 据Z师傅家人讲述,Z师傅身体一直不错,只是血压稍微有些高,平时坚持吃药一直没事。而Z师傅的老友们也均表示震惊———事发前不久他们刚刚在一起打过牌,彼时Z师傅毫无异样。 Z师傅的女婿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在火锅店找到了那个男孩并将其留置调查情况。据了解,男孩并非本地人,而是火锅店老板的外甥。男孩讲述事件过程时承认自己曾和Z师傅动过手,但他认为搡了几把根本不会有什么事儿。经调解,最终双方商定,男孩家属赔偿Z师傅家人人民币32000元。 (本报记者许静 通讯员姚琳 咏静) 辨析:气死人未必不偿命 只为两元钱,Z师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赊账的男孩也得到了一个惨痛的教训,无论双方家人如何痛心疾首,事情总算有了一个令双方无奈却都可以接受的结果。然而,让我们假设一下,如果,这件事并没有像今天这样解决,而是男孩及其家人拒绝赔偿或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那么,Z师傅的死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说法吗?Z师傅的家人能够诉诸法律,寻求法律的帮助和保护吗? 记者带着这些疑问,找到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的刘贯一律师和鲁敏律师。尽管二位律师当时都很忙,却耐心地解答了记者的问题。 记者:买冰棍的男孩对Z师傅的死应否负责任?负什么责任? 刘贯一律师认为:在这起事件中,男孩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但是,他主观上没有气死老汉的故意和过失,而且老汉的死亡与他未付冰棍钱而与其发生争执和推搡没有必然或绝对的因果关系,老汉死亡的原因是他本身患有心肌梗塞,因此,男孩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这并不表明他不承担任何责任。男孩到老汉那儿购买冰棍,却未支付对价,这是非常明显的过错行为,非但如此,他还与老汉发生争执和推搡,并由此引发了老汉心肌梗塞发作,结果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可以说他的行为是老汉疾病发作的诱因。因此,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男孩应对老汉的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记者:这件案件是不是一般人们所说的气死人案,这与双方现场叫骂,一方当事人故意气死对方有什么不同? 鲁敏律师发表了她的意见:该案与一般所说的气死人案,即双方现场叫骂,一方当场被气死还有一定区别。以前人们常说的气(骂)死人不偿命,这是从刑法理论角度来讲的,但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人患有心脏病,而故意让受害人生气而造成其死亡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么因其实施的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否则,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等于因此就免除其民事责任。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刑法与民法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标准不同的问题。我认为,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是绝对因果关系,而民法要求的因果关系要比刑法要求低一些,即相对因果关系。所以,如果受害人的死亡与对方现场叫骂确实存在着绝对的因果关系,且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气死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相对的因果关系,那气死人就应依据民法的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即包括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以抚慰死者亲属精神上的痛苦。 (本报记者 蔡艳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