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重庆力帆商标侵权 本田索赔250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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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1:5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日本本田与重庆力帆因商标纠纷产生的多年恩怨终于演绎成一场激烈的诉讼,双方为力帆的“HONGDA”是否侵犯了本田的“HONDA”商标专用权而对簿公堂。 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在中国的五羊、新大洲、嘉陵三家公司向力帆摩托车私人销售商曹亚文、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重庆力帆实业集团,索赔2500多万元。开庭后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他们发现力帆生产的摩托车上带有“HONGDA”标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因为这与本田著名的“HONDA”商标只有一字之差。本田对此案表现得志在必得,他们指出1996年时重庆一家与力帆有关的车辆配件研究所就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却未被核准,因为商标局认为“HONGDA”与本田“HONDA”近似,易造成误购。 昨天本田向法庭出示了两款带有“HONGDA”标志的涉案力帆摩托,这是本田2000年底时从顺义一家商场买到的。本田要求力帆在两年多时间里生产的全部同型号摩托车,每辆赔偿销售价的10%,共计2200余万元。本田还提出另有一款力帆摩托也用了“HONGDA”标志,并为此当庭追加244万的索赔标的。力帆实业集团提出两辆摩托车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公司所生产,应为两个诉讼,并据此认为此案程序违法,拒绝质证和对实体部分做出答辩。经法庭合议后认为,两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