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未达广告标准 判开发商赔2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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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4:43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业主买房后迟迟见不到广告中宣传的“绿风绿地”的美景,气愤地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开发商用不可能兑现的宣传吸引业主购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开发商赔偿20名业主共计24万余元。 20名原告与宣开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都约定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绿化2002年6月底完成,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宣开公司按已付款的每日万分之三向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宣开公司在嘉丽园项目对外销售时发放的楼书广告中所宣称“嘉丽园7340平方米的中心绿化广场,绿化率达40%”等用语明确具体,直接会对买受人购房心理和价格的确认造成影响,应属要约。但根据规划和最后施工结果可以认定,该项目扣除建筑物和通道等占地后,绿化占地无法达到项目总用地的40%,此外“7340平方米的中心绿化广场”属于嘉园小区配套建设设施,不在嘉丽园项目规划占地范围内。所以这些要约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原告要求宣开公司按广告标准完成绿化并按日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但由于造成要约无效和不能实现是由宣开公司的不实宣传所致,而该不实宣传确实对原告购房心理和价格预期造成了一定影响。宣开公司应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