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家法引来多方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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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7:06 三秦都市报 | |
店规:严禁自带酒水 违者罚款 顾客:“天价酒水”有宰客嫌疑 “一捆普通啤酒,外面的店铺最高售价也不过20多元,而搬进酒楼饭店,摇身一变成了30元、甚至40元以上的‘天价’。如此高的价格,再有钱的消费者也不愿接受,无奈之下 西安市南郊某高校的张教授认为,卖“天价”酒水,餐饮商有宰客嫌疑,任何消费者用“自带酒水”的无奈之举回敬商家的这种不合理行为,没有错。 西安市东郊胡家庙的陈先生说:“严禁自带酒水,违者罚款”,商家此举有点强人所难的感觉。试想,亲朋好友小聚喝上几杯,乃是常事,如果依了商家“严禁自带酒水”的规矩,那么,客人必须得花高出市场价一两倍的价格,买酒店的“天价酒水”,否则没得喝。不知商家所为,是为“上帝”考虑呢,还是主要为自己着想呢? 商家:现在的“上帝”难伺候 西安市北郊一家大酒店的杨先生认为,酒水和饭菜消费一样,是酒店获得利润的主要来源,如果酒水可以自带,饭菜当然也可以自带。“禁止自带酒水”之所以一直受到责难和处罚,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只考虑自身的权益,而有些执法者也常常在有意无意中“偏袒”弱者而没有兼顾双方。 西安市东郊某食城的高总认为,“自带酒水罚款”的做法虽然有些过激,但店家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试想几位客人要上两三盘几块钱的凉菜,从外面带来成捆的啤酒喝上几个小时,商家划算吗?如此下去只有关门大吉。迫于无奈,商家做出了一些约束规定。 凡自带酒水者,可能都是觉得酒楼饭店的酒水贵。其实,酒店的服务及其收费是一个整体,其价格是根据整体服务环境及其服务质量确定的,认为酒楼饭店只应该从饭菜上赚钱而不应该赚酒钱是一种误解。 消协:错不在“自带酒水” 陕西省消协的有关人士认为,商家制定“禁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的店规,错应该不在“禁止自带酒水”,而在于“罚款”是违法的,因为罚款是一种行政权或执法权,任何个人或商家都没有罚款的权力。 面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商家应该是先向消费者声明,在本酒店只能消费店内的酒水和饮料。若不同意,对不起,本酒店不能提供服务,如果消费者自带了酒水和饮料,酒店既没有声明也没有制止消费,应视为店方默认了消费者的行为,绝不能事后进行罚款。 发生在西郊那家火锅店不愉快的一幕,如果是服务员已看见了李先生带酒水和饮料进店而未制止,即使店方有处罚权,事后也绝不能再进行罚款,更何况在无权罚款的情况下,其做法更加欠妥。遇此类事,消费者应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妥协,更不能接受处罚,应该及时到相关执法部门投诉。 专家:店规只是一种“要约” 西北政法学院民事法教授对此发表看法说,且不论自带酒水是否合适,就拿“禁止自带酒水”被看成是自制合同行为一事说,此言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其实,“禁止自带酒水”不是“自制合同”,而是一种“要约”,即酒店向有意消费者提出一种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的约定条件,消费者如果不愿意接受这个条件,可以不在此消费,也就是说双方没有达到约定,形不成消费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愿意在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同意不自带酒水,然后双方的消费合同关系才算构成。“要约”只是一个等待回应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只有规定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才称得上“合同”。 至于“违者罚款”的做法,商家是无权这样执行的,属违法行为,不论双方孰对孰错。 新闻背景 11月9日19时左右,家住西安市土门的李先生与朋友四人到西郊的“大川”火锅店吃饭。酒足饭饱之后买单时,却被告知罚款50元,理由是李先生用餐时消费了自带的酒水和饮料。 李先生认为商家的做法欠妥,并拒绝接受处罚。而店家则认为,店内挂有告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国家国法,家有“家法”,火锅店执行自己的店规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在长时间纠缠不下时,围观者从中调解,双方最终以30元罚款了结了这起“自带酒水”纠纷,李先生被罚30元自认倒霉。无独有偶,近日,河南安阳餐饮商会推出的“自带酒水进店交开瓶费,否则罚款”,依此约束顾客“自带酒水”的土政策,在引起中消协关注的同时,其余波很快波及全国的餐饮业。质疑声、批驳声、辩解声不绝于耳…… 据悉,自不久前出台的《中国旅游饭店业行业管理规范》之后的这起“自带酒水”风波,目前虽然尚无对与错的权威结论,但普通存在于各酒楼饭店的如此“纠纷”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禁止自带酒水到底有没有错?店家曰“违者罚款”的“家法”是否可行?请听听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说法。 采访后记 就餐的地方不是没有酒水,消费者为何不嫌麻烦拎着大瓶小瓶的酒水登堂入室呢,理由无外乎一个:酒店的酒水太贵! 一个简简单单的“贵”字,就惹出这么多的纠纷,如果没有这个“贵”字也就没有商家苦思冥想设计出来的“家法”——禁止自带酒水,违者罚款。 酒店的酒水为何贵于市场上的酒水,商家自有自己的一套说法,“酒店的服务及其收费是一个整体,其价格是根据整体服务环境及其服务质量确定的,贵得值!”孰不知这种“贵”到底有无政府定价依据,若没有,那么消费者对“贵”说“不”就是情理中事。 记者认为,要想使“贵”贵得合情合理,政府部门的监管显得至关重要。用一个严格可操作的价格标准来约束“贵”的幅度,不用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家所谓的“家法”肯定会自行消失;不用商家要求,消费者也肯定会自觉不带酒水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