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死不救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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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34 沈阳今报 | |
汪来超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杨某口吐白沫。赵某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