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脚踩出“连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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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09:48 今晚报 | |
甲为乙裱画,画被丙踩坏。乙起诉赔钱,甲被推上被告席。一审被判赔之后,甲又作为原告转而起诉丙,因为甲认为,这部分赔偿归根结底应归咎于丙的那一“脚”。前后两个官司,形成“连环案”,在我市两家法院分别审理。日前,这起“连环案”中的两起纠纷均一审审结,结果是甲赔乙钱、丙赔甲钱。逛字画店惹“麻烦” 去年9月24日,孙某在古文化街走进一家装裱字画的门面,其正抬头看画时,一只脚却 事发后,画柜的工作人员遂与孙某进行责任交涉,并发生争执。随后,公安机关介入其中进行询问调查和解决,但未果。先后引发两起官司 与孙某之间的赔偿问题难有结果,而画柜经营部的个体业主沈某却很快接到了南开法院的一纸传票,原来其先行被张某告上了法庭。张某要求沈某赔偿因大理石画被损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诉请应予支持,于是在今年上半年作出判决,判处沈某赔偿张某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余元;大理石画片归沈某所有。此判决生效后,沈某履行了上述判决义务,同时退还了装裱费150元,共计5300余元。 这起官司之后,沈某接着打起“追偿官司”,对孙某主张追偿权利,要求孙某赔偿经营部5300余元的经济损失。 受理沈某“追偿官司”的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画被损坏的部位与被告所认可的所踩部位一致,故石画的损失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联系。所以,原告沈某对被告孙某有主张追偿的权利。但鉴于原告将较为贵重的石画镜框放置在商店内距店门不远处,而未设有提示标示或严密防护的行为,以及被告又非故意的原因,按客观情况考虑,被损坏的石画归原告自行处理较为妥当,镜框尚未损坏,原告可考虑再加以利用,但其加工制作镜框的经济损失,可由被告作适当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孙某赔偿沈某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损坏的石画归沈某所有;孙某赔偿沈某因装裱石画制作镜框的经济损失42元人民币,镜框归原告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