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克隆”身份证手机入网被拒 用户状告联通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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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8日12:20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
新桂网-当代生活报南宁11月18日讯(见习记者田跃)因有人用与自己的身份证同名同号的身份证办理了两部手机入网,南宁市某建筑公司职工王名华与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下称联通南宁分公司)达成的入网协议被该公司拒绝履行。在经多方协商得不到自己满意的结果后,王名华将联通南宁分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公司告上法庭。昨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手机入网遇“假证” 原告向法院诉称:2003年8月25日,联通南宁分公司业务员与王名华签订了《CDMA手机话费承诺入网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王名华自愿选择联通南宁分公司的CDMA移动通信业务,在合同约定的24个月内,每个月向该公司缴纳的话费不低于258元;由该公司提供一部价值4450元的V868型CDMA手机给原告使用,在原告依约履行合同后,这部手机即归原告所有。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在原告办理入网手续时,却被告知已有两人使用原告的身份证入了网,因此不能再给他办理入网手续。公司业务员还提供了已入网的两部手机所使用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当即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并指出那两部手机入网所用的身份证为假证,要求立即停那两部手机,但被告不同意,称只有在原告交纳押金后方可停机,原告只得交了80元停了其中一部手机,另一部依然没有停,原告履行入网合同的请求也没有得到被告的同意。 原告认为,自己身份证的住址是南宁市新城区天桃路24号,而与自己的身份证同名同号的身份证住址是南宁市城北区某厂宿舍,且原、被告之间的《CDMA手机话费承诺入网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但被告没有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损失4450元(即依据合同应得的一部价值4450元的CDMA手机);判决由被告在南宁市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880元。 被告称非违约侵权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手机话费入网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的双务合同,根据该协议,原告入网时应先存入330元,在以后的连续24个月应每月缴纳不低于258元的话费,并在所有通信费用达到6000元时,才能取得这部手机的所有权。因此,当原告没有履行完这些承诺时,是不能产生所谓的4450元损失的。本纠纷是在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的,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是合同的履行,原告只能请求被告按合同履行,而不是赔偿并不存在的损失。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有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未经他人授权而非法盗用他人姓名和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为他人进行社会活动。而被告的行为既非干涉,也不是盗用和假冒,被告不是专门的身份证审核机关,不可能对身份证的真假有很高的分辨能力,即使分辨出了差错,也没有侵权的故意,更何况原告也一直没有拿出前一个身份证为假身份证的证据。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责编:覃雄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