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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权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01:15 北京娱乐信报


图为:平舆县被害学生的部分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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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案例

  杀人狂魔沧州落网残害65人强奸23人

  平舆一歹徒诱骗残杀23名青少年

  11月17日,各大媒体纷纷在同一天报道了两起骇人听闻的系列杀人案:河南省一名“杀人狂魔”,从2001年起跨四省作案杀人,共作案22起,杀死65人,该犯日前在河北省沧州市被偶然缉捕。河南平舆县也破获了一起令人恐怖的惨案,一名杀手自2001年以来,以网络为媒介在该县诱杀了23名青少年。(详见昨日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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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有权利及时得到“发案消息”

  两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落网自然是大快人心,但是,为什么会造成这么大的社会危害?能否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危害?这是我们必然考虑的问题。

  尽管当地公安局没有公布相关信息,但在小小的一个县的区域内,短时间内有这么多人失踪,其基于人际传播实际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信息的扭曲与放大的作用而产生的社会恐慌,媒体虽然没有报道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在我看来,公安机关没有将这样的信息向社会通报,而产生了如此严重的后果,应该是难辞其咎。也许正是怕承担这样的责任,在记者们前往平舆县采访此案时,才受到百般的阻拦甚至跟踪,不然何以解释当地公安机关对记者们如临大敌一般的设防呢?

  虽然我们不能知道公安机关能否有效地防范作案人对社会造成多大的社会伤害,但作为公民,我们有权利知道危险,有权利得到“发案消息”。故意隐瞒这样频繁的作案信息,说轻点是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说重点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执法单位害怕形象抹黑、害怕面临社会舆论压力、害怕打草惊蛇影响办案,根本不应该成为屏蔽这一危险信息的理由。因为,人民群众有权知道自己可能面对的危险,并因获知危险而最大可能地提高警觉从而避免危险。对于个人来说,生命只有一次,没有理由成为公安机关“破案”的“代价”。

  在这两起惊天案件终于水落石出之后,一个在最近几年越来越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话题——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再度浮出水面。通过许多严峻的新闻事实,我们知道如果公民缺乏实现知情权的手段,如果政府有关信息不对社会公开,必将对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以及政府依法行政产生消极影响,这种现状的后果已经为许多事实所证明:普通公民由于不知道当前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因而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甚至会遭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公开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本来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政府信息公开和满足公民必要的知情权,不是政府对公民的施恩,而是一种现代社会的必然,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和必要的组成部分。上述两案,再一次证明了加快信息公开步伐的紧迫性。几十条无辜生命的丧失,再次泣血痛告:满足公民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刻不容缓。

  肖余恨

  专家点评

  保障人民的知情权是建构

  国家信息安全体制的根本原则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与计划体制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将每个人的社会发展的选择权交还给了个人。换言之,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判断,以及基于这种选择、判断的社会操作。而这种选择判断的优化一定是建立在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对于社会公共事物的管理与政策操作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情况不明,信息缺位,人民群众就很难作出保障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与决策。

  因此,新闻媒介对于人民利益的维护和保障,最为根本的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充分实现。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的基本含义,就是要使新闻媒介肩负起“社会守望者”的社会职责。遇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或具有普遍兴趣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即使是所谓“负面”事件,也应该在第一时间让人民群众及时地“知情”,客观地“知情”和充分地“知情”。这对我国大众传媒、特别是以新闻为主打的新闻媒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价值取向由过去的“官本位”向“以民为本”的转变。

  所谓及时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等待、观望和消极地“请示”,不要把一个鲜活的新闻信息弄成旧闻,等有了结论或“尚方宝剑”后才加以报道;所谓客观报道,就意味着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事件,我们的媒介不要非等有了一个有把握的观点和结论以后才加以报道,只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平衡报道、立体展现即可,要相信和尊重人民群众的智慧和辨别能力;所谓充分报道,就意味着要尽可能通过足量的信息提供去最大限度地消除人民群众“知情”中的信息不对称状态。

  我国新闻传播的实践已经一而再、再而三地表明,那种迟到的旧闻报道、观点预设、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单面报道,不但极大地损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而且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以及我们的新闻媒介的形象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

  (摘自《传媒影响力》南方日报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众说纷纭

  用法律保障公民知情权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情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应当包括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以及个人信息知情权。

  与公民知情权的重要地位相比,中国目前的立法还相对显得薄弱与滞后。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含有确认与保障公民在某一具体方面的知情权的法律规范,但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进行整体保障的法律条文在中国尚未出现。

  同时,与公民知情权相对应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的步伐也稍显迟缓,当前亟待以法律的形式对政府及其部门所负有的公开信息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考虑通过修宪的方式,将公民的知情权写入宪法,由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其加以确认与保护。王志

  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

  如今,信息公开逐渐成为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要求,刑事案件也是公共信息。深圳市警方从今年十月份起启动了“一周警情播报”制度,警情播报制度的建立,表明警方试图树立一种公开、透明、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彰显了三大意义。

  一是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他们有权利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了解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的事件真相。

  二是体现了警方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感的增强。

  三是警民和睦、互动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提高整体安全水平。冉福

  警方“不破不报”有道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经过公开公正审理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被假定是无罪的,因此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获得的信息从法律意义上讲都还不能算定论,这时如果公开侦查信息就会导致舆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倾向,从而也可能直接妨碍接下来的司法公正,因此各国法律一般不向公众公开在此状态下的警务信息。

  再说案件没有最后侦破,案件性质没有办法定论,也不可能提供更多的信息。赵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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