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杀人狂需进行司法精神鉴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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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03:25 东方早报 | |
一个人怎么能如此凶残地杀戮肢解几十个年轻的男孩?他还是正常人吗?他的心理和精神是不是有问题?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什么责任? “从作案动机来看,没有仇杀、情杀、劫财等作案理由,另外手段残忍、数量之多,凶手有异常的犯罪心理苗头,只是平常隐匿在内部,这一类型的犯罪,恐怕需要对案犯进行司法精神病学的鉴定,才能下结论。”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司法 “还有,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如果有知情人提供证据表明案犯有过精神方面的障碍,或者公检法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案犯有精神障碍的,都可以提出进行司法鉴定。”胡雄说。 据了解,案件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所以鉴定也是就近进行。目前,河南省只有郑州第八人民医院和省精神病院两家通过资格认定的司法精神鉴定机构。 据胡雄博士介绍,进行相应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为了判断作案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之后,要分为三种情况:正常人要负全部的刑事责任;根据情况负部分责任;作案时完全处于病态的话,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如果是人格分裂包括变态狂,视情况,有些要负全部的刑事责任,有些则负部分刑事责任。”胡雄说。 “像他(黄勇)这一类型的犯罪,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心理上有偏向性,二是俗称的变态狂。”胡雄介绍,心理有偏向性的又分为两类,一是幻觉妄想、特殊妄想支配等,属于精神分裂等方面的精神疾病;二是人格分裂,内心深处有反社会的意向,属于反社会人格,平时就会有喜欢争斗、怀疑、破坏、仇视等特点表现出来。变态狂是人格分裂的特殊情况,表现为通过常人所不能接受的异常手段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快感,但从外表看可能与一般人没什么区别,也属于精神疾病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