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文字显现判决书 “法外忠告”有利家庭和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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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5:47 新华网 | |
在河东法院一份关于赡养纠纷的民事判决书末尾处有这样一段文字:“父亲经历生活的风风雨雨养育子女们成年,子女应当念及亲情、父子(女)情、兄弟姐妹情,克服自身困难,抛弃个人恩怨,妥善安排好父亲的生活,以使父亲能安享晚年,这是子女的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温情的文字出现在判决书中,是加强审判效果的手段,更是法外的善心忠告。 今年已90高龄的付明(化名)老人有5个子女,老伴儿早在1986年就因病去世了。由于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自2000年起老人便跟随二儿子生活,大儿子与小儿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大女儿与小女儿每月给100元。在与二儿子共同生活了3年之后,老人搬到了小女儿家居住。由于种种原因,两个月后老人又搬出女儿家住进了老人院。生活已不能自理的付明老人在老人院里得到了悉心照料,可是每月600多元的退休金却远远不足以支付老人院的费用和老人用于医治糖尿病的医疗费。万般无奈之下,老人只得将自己的儿女推上被告席,要求5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对于老人的要求,大儿子和小女儿当即表示同意。但二儿子和小儿子却认为父亲入住这家收费较高的养老院没有必要,况且他们本人也没有每月支付200元赡养费的能力。而大女儿由于患有糖尿病,生活、医疗尚需子女照顾,所以只同意每月承担20元赡养费。 在全面了解案情之后,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同意老父诉讼请求的子女应当念及亲情,摈弃因家庭矛盾而对赡养父亲所产生的抵触情绪,承担起作为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院判令付明老人的大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其余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一般的判决书至此已告一段落,然而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用心良苦”,为了能让老人的子女们自觉自愿、真心实意地履行赡养义务,更好地维系亲情,促进家庭和睦,遂在判决书末尾加上了上述“法外忠告”。(记者孙启明刘辰):(来源:今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