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分析:公司财产被查封 不能因此扣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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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6:12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财产被法院查封,公司能扣发员工工资,并以这是不可抗力为由抗辩劳动仲裁吗? 彭某是广西平南县人,2001年到佛山市南海区一家酒店就职,当时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收了他300元押金。 去年9月10日,酒店因拖欠租金被法院查封营业场所及有关部门财产,酒店因此停业, 彭某与酒店11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并退回押金。去年9月,仲裁委裁决,支持彭某等人的诉讼请求。酒店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酒店支付拖欠彭某等的工资,退回押金。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1月,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酒店支付彭某等人去年8、9月份工资,并退回押金。 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因经济纠纷被法院查封财产是应当能够预见、避免、克服的。所以,被法院查封财产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酒店停业期间仍应按合同支付员工工资。 另外,被法院查封财产和酒店拖欠彭某等人的工资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便酒店财产被法院查封给其支付员工工资造成一定困难,但这种困难是完全能够克服的。所以,酒店的经营场地和财产被查封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正当理由,法院判决酒店支付彭某等员工的工资及退回押金符合法律规定。 本报记者 孙朝方 通讯员 陈秋鹏(紫/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