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协披露商品房买卖合同九大“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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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9日17:37 新华网 | |
近日,中国消协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向社会发布了权威人士点评意见。这些被称为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涉及到了定金、虚假宣传、面积误差、合同欺诈等到九个方面。记者结合相关材料对此进行了整理,并将分期向广大读者介绍。希望广大消费者在与商品房开发商签订格式合同时“对号”入座,仔细瞅一瞅是否存在“霸王条款”的内容,并依据法规与对方据理力争,避免掉进合同陷阱,或到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不受侵害。 霸王条款之一:“定金”是否还如数返还 这是格式合同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消费者最易掉进对方霸王条款中所设立的陷阱。这方面的问题一般会以三种格式合同所规定的说法出现。 举例一:乙方(消费者)清楚并认可甲方(房产商)提供的有关本认购协议书所指商品房的各项事宜,且清楚知道甲方所提供一切资料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乙方自愿与甲方就如下内容达成一致协议。 举例二:本协议签订后,如乙方要求终止认购,需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乙方所付定金不再返还,本认购协议书同时失效。 举例三:认购方应在2003年X月X日之前携带本认购协议、认购金收据、签约应付款项及欲登记产权名义人身份证原件、印章一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者视同违约——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权威说法 这些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的内容。条款中需用政府批准的只有小区整体规划、小区平面布局、房屋建筑形式等3项内容,其余均不需政府批准。经营者混淆政府批准的项目内容,目的是逃避自己缔约责任。 消费者在不知情的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经营者用“消费者清楚知道”等字样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是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不法行为。 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的定金在法律上称为“立约定金”、“犹豫定金”,在一定时期内购房合同未订立,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经营者责任,定金应当加倍返还;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消费者、经营者的事由导致未能签约的,经营者应当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笼统地约定终止认购或没有按时签约就不返还定金,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记者宋建波) 下期关注:单方扩大解约权之陷阱(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