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已八年为何还受罚 计生处理没时效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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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4:27 重庆晚报 | |
今年54岁的陈维民,不满足婚后生育3个子女,1995年收养了一女孩。昨日,他来到本报接待室,投诉巴南区计生部门超过两年处罚期限,现在仍要征收9100元的社会抚养费。 陈说,今年1月6日,区公安分局认定陈的收养行为属事实收养,同意收养女孩随其入户。陈以此认为收养行为合法,且从1995年就开始收养,直到今年才被处理,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巴南区计生委徐主任解释,《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联合批复:“《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徐说,不管陈何时违法,一旦被发现,均应处理。 该委政策法规科张科长确认,陈根本不具备收养条件。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四个条件,而陈婚后已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属计划外生育。 根据相关规定,从孩子出生之日起,分别按夫妻双方当年工资总额或年总收入的20%至30%一次性计征7年的计划外生育费。2002年9月1日起,全国各地叫法不一的超生费、计划外生育费,均统一为社会抚养费。 张介绍,9100元是按照陈夫妻俩所在的花溪镇建新村1995年劳平2600元收入的25%,连续征收7年计算出来的。 陈 林 实习生 王一鸣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