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记者应从重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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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7:48 半岛都市报 | |
今年11月8日记者节刚过,11月19日一早却惊悉半岛都市报记者魏建华在胶州采访被欧打致伤。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来保障记者的权利。 新闻记者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其职责之一就是让真相距离公众更近,对欺世盗名的骗局、破坏规则的钻营、恶意侵权的经营给予报道。新闻记者的报道表达的不只是个人的愤怒,更是整个社会的良知。然而当社会上的丑恶、黑暗、歪风邪气被记者们勇敢地揭露出来, 采访权是社会赋予新闻记者对社会实施舆论监督的权利,也是保证实现《宪法》赋予的公民知情权的具体措施,对这一权利的任何侵犯,有关机关都应当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胶州李哥庄发生的这次严重侵犯记者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如果其伤害程度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的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明知是新闻记者,仍予殴打则应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作者系青岛市律师专业拔尖人才、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 栾少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