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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健一审输得“精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09:56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马健状告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案(本报今年7月26日、7月30日曾作报道)尘埃初定。昨天,徐汇法院一审驳回了马健的所有诉请。

  去年10月12日,马健和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签订了《运动员服役合同书》,期限为2年。合同第3款第6条约定,因马健原有伤病而无法符合俱乐部要求水准进行比赛的,俱乐部可立即以书面方式解雇马健。后来,马健代表东方男篮参加了去年12月至今年3月间的年度“
CBA”比赛和训练。今年3月3日,就在该赛季26场比赛还剩3场比赛之前,俱乐部以马健原有腿伤影响竞技水平为由解雇了马健。4月29日,马健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没有受理。5月19日,马健诉至法院,认为俱乐部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他同时表示,赛场上表现有所起伏是正常现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撤销合同第3款第6条。

  俱乐部表示,合同第3款第6条是双方协商后制订的,马健在场上的表现并不符合“CBA”篮球运动员的标准,所以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同时,双方纠纷不适用《劳动法》,而应通过中国篮球协会仲裁解决。

  法院审理后首先认定,马健以篮球技能付出劳动,俱乐部支付相应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至于解雇马健是否得当,法院认为,因俱乐部在聘用马健时未作身体检查,马健是否有老伤无法确认,故俱乐部若只以马健存在原有伤病为由解雇马健就缺乏依据。但马健是我国著名的篮球运动员,俱乐部聘用他的目的是要让他成为主力,发挥出较高竞技水准,马健却表现平平。在经过了大半个赛季的训练比赛后,仍未有起色。鉴于篮球运动的特殊性,平时的训练可视作对运动员的培训,所以俱乐部以场上表现不符合“CBA”篮球运动员的标准这一理由解雇马健并无不妥。同时在合同第3款第6条的签订过程中,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据此,法院驳回了马健的全部诉讼请求。向英(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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