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执行公务现象不容忽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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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0:00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赵某是某县城郊乡主抓农业的副乡长,年底一年一度的农田基本建设工作,是他操心劳神的一场攻坚战。2002年11月,赵某所在乡的万亩示范田建设工作启动,赵某自然是此项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工程一开始需要清障,当时所划示范方田内有大量存活林木,赵某为了赶工程进度,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示范方田内林木59.472立方米。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将其起诉至人民法院。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鉴于赵某的认罪态度较好,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遂对其作出了免 李某是某县偏远乡的副乡长,所在乡是植烟乡,逢每年的烟叶收购入库季节,乡里要把此项工作当做一时的中心来抓,以维护收购秩序,防止私人乱购乱贩。去年9月,时值收购旺季,当月9日晚,李某带领机关几位同志不顾一天的劳累深入到村组,查访私人贩购烟叶问题。当查访至一自然村时,查获一外地村民陈某私自在该地收购烟叶,即以审查询问为由将其带回乡政府,并让该乡派出所一民警把陈某关到派出所处理,该民警以执法主体不是派出所为由拒绝处理。之后,李某让人询问完笔录后,在未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指派人员将陈某关押在乡计生所的一间小屋内,并安排交2000元罚款后放人。9月14日,陈某才被放走,共计关押6天。李副乡长原想借扣押烟贩陈某为人质后能缴上罚款,结果却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以非法拘禁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法对他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上述案例并非个别现象。据笔者对某基层法院近几年所审结的刑事案件的调查发现,仅2001年以来,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执行公务而触犯刑律,走向犯罪的案件竟达5起7人之多,从犯罪性质看,非法拘禁的2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滥伐林木的各1件,均属基层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因公”所致,其中副乡级干部4人之多。综观此类案件,给人们一个警示:基层干部“因公”触犯刑律现象不容忽视。 基层干部“因公”触犯刑律现象频频发生的原因何在? 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到位,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意识有待牢固树立。党的十六大把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期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要求一切行政机关人员都必须依法行政。但一些基层干部对此认识不足,仍未从计划经济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做工作的旧思路上转变过来,开展工作习惯于靠经验,“重政策,轻法律”,“重行政命令,轻依法管理”,执法意识不强,不习惯,也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行政事务。 执法工作有待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干部执法工作中“重行政权,轻公民权”、“重行政命令,轻依法行政”等问题较为普遍。如上述案例中的某副乡长,为开展万亩示范田建设,只从行政命令的角度考虑问题,竟置森林法于不顾,在未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示范田内林木59.472立方米,而构成玩忽职守罪,这是目前基层干部中仍普遍存在的依靠行政命令的手段管理事务,不善于运用法律管理事务的典型案例。 基层干部普法、学法、培训机制尚需巩固和完善。近年来,乡镇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但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普法工作流于形式、流于应付检查、学习效果较差;培训机制不完善,对培训效果的考试、考核制度不健全;综合法律知识教育薄弱,在什么部门工作,只学这个“部门”法,相关法律知识教育匮乏问题相当普遍等等。如何完善一套乡镇基层干部宣传学习法律的机制,如何在乡镇干部中开展普法、依法执行公务的教育,仍是基层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是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触犯刑律现象的又一重要原因。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只有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的监督,定期汇报工作;加强同政协的联系,及时通报依法行政情况、征求意见,接受监督指导;配合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和组织群众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同时,还要接受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法律的正确实施。⑩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