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拒不退赃从重判十一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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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2:22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记者徐越通讯员包珍珍 本报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相关工程非法提供给他人承接,事后收受贿赂227000元人民币及数码摄像机一架。近日,鹿城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城市中心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原工作人员薛某有期徒刑11年,并责令其退赔非法所得。 据了解,2001年4月至今年3月间,薛某利用在指挥部工程处负责管理青少年活动中心、博物馆、科技馆、会议中心等工程电气设备安装技术工作的职务便利,将相关业务分别提供给多家施工单位承接,事后收受他们的“谢礼”共计人民币227000元和数码摄像机一架。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以“钱已用于治疗妻子的疾病”为由,至今尚未退还分文赃款。法院经审理认定,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所谓把钱用于治疗其妻的疾病而无法退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所以酌情从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