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 解除合同并无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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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4:18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因伤病影响竞技水平而被解除合同的篮球队员马健与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昨天由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健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 马健在去年离开原俱乐部“北京奥神”后,被上海东方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看中,在没有对马健作身体检查的情况下,双方便签订了《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的劳动内容达到其用工标准,不构成法律上的显失公平。又由于原告从事的是篮球运动这一特殊职业,平时的训练可视作对原告的培训,故被告以原告经过培训仍无法胜任工作为由与之解约,并无不妥。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罗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