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协:《商品房九大“霸王条款”披露》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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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6:44 新华网 | |
近日,中国消协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向社会发布了权威人士点评意见。记者结合相关材料对此进行了整理,并将分期向广大读者介绍。 霸王条款之二:单方扩大解约权的“陷阱”。 举例一:若乙方违反协议书中约定之任何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书,并有权将本 举例二:若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10日内未能按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首期房价款,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商品房认购书,并不退还定金。 权威说法 依据《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订立和解除合同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买受人迟延履行义务,出卖人要进行催告,催告后,买受人还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如在此期限内仍未履约,方可解约。 经营者拟定条款要求消费者签订是一种要约行为,要约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条款中“违反任何条款”、“未能依时签署”内容不具体、不明确。当事一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基于各种原因,不是所有违反协议的情况都必然导致经营者有权解除合同、不退定金。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经营者自身责任等。(记者宋建波实习生 胡珂) 下期关注:减免责任是经营者的拿手“好戏”(来源:辽沈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