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九月骗财1.8亿 三被告非法经营被判入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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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0日18:22 新华网 | |
本想以传销作为经营手段挣钱,没想到害人害己最终坐了牢。19日,广州中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非法从事传销活动骗取群众财物达1.8亿元的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高青山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1999年4、5月间,被告人洪宝平、谭良平在李卫东(另案处理)纠合及提议下,商议在现有广东海恩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基础上扩大规模,于1999年9月经工商部门 该公司以推销产品为名,通过媒体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宣称每购买1份海恩特实业公司的产品(有服装、电器等,每份为368元,2000年3月后为508元),可成为公司推广员,享有拿3个月共710元的底薪;如购买满30份产品,可成为公司代理服务点,发展推广员,并可从后来参加者认购费中收取每份5元的回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参加,进行“金字塔”型的传销活动。高青山在谭良平的介绍下,1999年7月成为公司市场部经理。1999年9月至2000年5月间,在李卫东的组织下,海恩特实业公司以上述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吸引公众参与认购产品,将认购款汇入指定的海恩特实业公司账户及李卫东、魏保珍等私人账户,共计经营额约1.8亿元。2000年5月,海恩特实业公司在李卫东逃离后人去楼空,三被告人四处逃匿。经对其中8068人次进行统计,已造成认购款3000多万元无法追回。洪宝平从中获利25万元,谭良平从中获利23万元,高青山从中获利85万元。案发后追缴三被告人小汽车各一辆。 广州中院昨天以非法经营罪判决洪宝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谭良平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高青山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3万元;扣押三被告人的财物拍卖折款及冻结的银行存款发还当事人。(记者罗颖通讯员 邬耀广 杨晓梅):(来源:羊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