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首起列车晚点索赔案开庭(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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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08:18 汉网-长江日报 | |||
原告黄志宏在诉状中称,9月19日他在汉口火车站车票代办点购买了9月21日14:48汉口至浙江义乌的K13次列车卧铺车票。他按时到站后,却被告知该趟列车将晚点6个半小时。由于旅行安排被打乱,而且根据铁路上的惯例,晚点车作为慢车运行,运行时间无法保障,他选择了退票,并要求火车站退还订票费10元、赔偿因此多耽误一天的住宿费100元。并且因为被告没有正常履行合同造成原告精神及其他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法官宣布此案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 额外损失索赔 是否有法律依据 原告: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黄志宏认为,依据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的规定,自己购买了车票就是与被告订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应享有“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的权利。 依据《铁路法》的规定,被告有“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站”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自己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铁路局:“铁路法”优于“普通法” 武汉铁路分局代理律师辩称,根据《铁路法》“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全部退款或安排旅客搭乘其他班次列车”的规定,铁路局事后已按旅客要求退还193元票款,适当履行了义务。且《铁路法》相对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而言是特别法,后两者是普通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法与普通法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认为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爱好”打官司的人 28岁的黄志宏,福建人,初中文化程度。 有人说他是刁民,有人说他是喜欢打抱不平的热心人。他并非腰缠万贯,却在两年内自掏腰包打了近80件“公益诉讼”官司。 黄1993年来武汉做凉席生意。2001年8月打第一场官司。此后由于打官司无暇经商,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今年初,干脆停止经商,专职打官司。 “我打官司并不是为了赚钱。”他说,“80场官司打下来贴了好几千块钱,都是原来的积蓄。” 记者查阅他所打的官司,发现索赔金额最低的只有0.9元,最高的也只有110元。告过公安、交通、园林、银行等行政部门。 黄经手的案子胜诉率只有10%,也就是说两年来只赢过8场官司,但他认为“这是个很大胜利”。 他说,这些官司的胜败往往能影响到某个行业规定、某项政策的变化,法院判案十分慎重。 社会上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有人称他为“讼棍”,有人则问他是不是有毛病。 “别人怎么看并不重要。我认为这是我的‘爱好’,发现问题有能力不改正,心里肯定痛苦。虽然做了不一定能解决问题,至少在这过程中能体验到快乐的感觉。”黄志宏说。 至于家人的态度,他说:他们“不支持也不极力反对。”“我其实不希望再打官司,不过,前提是再没有官司可打。”他说这是他的最大愿望。(记者朱滨王川通讯员吕丹军实习生袁文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