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神秘“蒸发” 银行承担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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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2:44 云南日报 | |
36万元存款,在银行一夜之间就神秘“蒸发”掉23.7万余元,这一咄咄怪事就发生在农行宣威市支行田坝镇营业所。此案(本报曾经作过报道)一波三折,经过法院一审、终审、再审发回重审,最近宣威市法院重审终于有了结果:由客户和存款银行各自承担40%和60%。 2001年5月24日下午,储户李友刚委托本单位的职工何某,在宣威市农行田坝镇营业所 此案可谓是一波三折,经过宣威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宣威市农行不服,上诉到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客户李友刚的经济损失,完全由宣威市农行承担责任。终审判决后,宣威市农行表示不服,又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过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次审理。于是,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审理认为:宣威市农行只是本案存款的发卡行,而客户李友刚的存款被他人取走是在福建省漳州市农行,应该也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应诉。但是,原审法院仅以宣威市农行作为被告程序是违法的。今年5月27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宣威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本院的终审判决书,发回宣威法院重新审理。 宣威法院依法追加了福建省漳州市农行为被告,于2003年9月22日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重新作了审理。经过法院再次审理认为:原告李友刚委托他人在被告宣威市农行田坝镇营业网点存入36万元人民币,并办理了金穗借记卡,程序合法,双方间的存储关系成立。但是,李友刚向他人告知了卡号和密码,其泄露卡号和密码的行为与其的存款被冒领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漳州市农行在付款的过程中,其行为具有过错且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的责任。但是,漳州市农行与宣威市农行之间属于代理关系,漳州市农行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宣威市农行承担。 最近,宣威市法院重审有了结果,对“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终审判决作了改判,由客户李友刚自行承担被冒领款项的40%,即94940元;由宣威市农行承担被冒领款项的60%,即142410元。 (滇池晨报)夏体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