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第三者,谁净身出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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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19 哈尔滨日报 | |
如今,越来越多的夫妻采取约定共有财产来保护自身的权益。据统计,我市目前约有40余对夫妻签订了各类夫妻财产“分责状”。 为婚姻加道“保护锁”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一方可以证明对方有违背婚姻忠诚原则的事实存在,即有婚 据市公证处的赵志滨介绍,与婚前财产公证不同,夫妻财产约定主要针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某种情况,尤其是出现可能影响夫妻生活的负面情况的积极应对。一种情况是像张先生夫妇一样,对因婚外情导致婚变的过错追究约定;另一种是对夫妻存续期间的隐性债权或债务的划分。 隐性债权(务),责任自负 马女士和丈夫都在某科研单位工作,偶然的机会让马女士结识了做生意的赵先生。在赵的极力鼓吹下,毫无经验的马女士执意要把40万元夫妻财产投入所谓房产升值买卖中。马女士的丈夫劝不住,只好来到公证部门进行财产公证,约定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马女士的可以由其自由支配,日后一旦因马女士经商产生的债权或发生的债务均属马女士个人。此后,马女士拿着20万元去投资,结果血本无归。 因继承、赠与或购买股票、彩票等意外获得的个人合法收入同样也可以采取约定的方式,永久地个人“享有”。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必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认可。 逃避债务,禁止公证 然而,并不是夫妻约定的所有事项均可公证,为了恶意逃避债务或约定显失公正,是绝对不能披上法律的“外衣”的。道里区公证处张世伟主任接待过一对欲约定财产的夫妻,但在进一步了解中得知,这对夫妻是为了逃避巨额外债,而欲把夫妻财产转移走。 据公证人员介绍,如果夫妻双方收入不均或一方完全依靠另一方生活,从《婚姻法》中夫妻有相互协助的义务上,就严禁约定“各用各的”。本报记者万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