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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录像带怎么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小区的监控器拍下了丈夫与另一女子的“亲密行为”,妻子向物业管理处讨要该证据被拒绝

  本报记者 周乐瑞 实习生 陈捷 摄影报道

  读者点题

  小区管理处的监控录像本用于安全用途,但却意外地录下了丈夫的“出轨”行为,这种情况下拍录的内容算不算个人隐私?妻子为了保障个人利益,有没有权利保留该录像带?

  监控录像惊见丈夫出轨

  近日,家住广州荔湾区的卢女士与儿子一起到香港旅游,只留下丈夫一人在家。但两天后,她回到家中时却发现,浴室中有很多脱落的长头发,她怀疑曾有女子在家里逗留过,便质问丈夫,但丈夫却一口否认。于是,她到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看大楼内的出入监控录像,不出所料,录像拍下了这样的情形:在卢女士离家的晚上,有一年轻女子与丈夫一起回家,就在1楼升至8楼的电梯里,两人有过火的“亲密行为”。

  卢女士十分气愤,她觉得两人在电梯都这样了,在家里肯定经历了一番“风花雪月”。为了与丈夫对质,也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卢女士向物业管理处讨要该录像带,但小区管理处认为该录像带涉及个人隐私,拒绝了她的要求。后来,卢女士请来荔湾区公证处为该录像带做公证,但仍被小区管理处拒绝。于是,她向《今日说法》版提出疑问,小区管理处有权拒绝她的要求吗?她要怎样才能保留那段监控录像带?

  涉及隐私需当事人同意

  卢女士所在的小区物业管理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区的监控录像只是用于小区公共场所的安全用途,原则上不能作为任何其他用途。虽然在电梯中意外地录下了卢女士丈夫的“出轨行为”,但卢女士并不是录像带中的当事人,并没有权利保留录像带。因为这涉及到其丈夫的隐私权,除非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否则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保留或复制该录像带。

  想要公证须管理处同意

  荔湾区公证处则认为,因为录像带的所有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处,所以物管处有权利拒绝卢女士关于取回录像带的要求。如果卢女士想为录像带做公证,也必须征得物管处同意,因为公证处是我国法定的办理公证的机关,本身并不具有强制力,它的公证行为必须以公证对象自愿同意为前提。
左图:为了公共安全而采用的监控是允许的
  律师说法

  个人无权保留录像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认为,卢女士个人并没有保留该录像带的权利。因为她不是该录像带的所有人。

  录像带归管理处所有

  小区的监控录像是小区管理处为保障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所采取的防范措施,因此,小区管理处对该录像带拥有所有权,对该录像带的内容拥有合法的使用权;除非小区管理处自愿同意或由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做出决定,否则,小区管理处有权拒绝任何个人、单位保留、复制该录像带的要求。

  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但是,如果卢女士以丈夫有不忠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小区管理处调取该录像带作为证据,小区管理处必须无条件提交。

  内容构成当事人隐私

  在此案中,还涉及到一个隐私问题。隐私简单地说就是不想他人知晓的个人秘密,但并不是只有发生在隐蔽场所的行为才能成为隐私,相反,即使发生在有24小时录像监控的公共场所,如本案中卢女士的丈夫和一女子在电梯里的亲热行为,只要他们本人不希望别人知道该行为,则仍然能够成为他们的隐私。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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