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不能滥扣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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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专家称,即使达到处分条件,也只能扣除不超过员工月工资的20 %本报记者 孙朝方 陈某因岗位考核不合格被公司扣发薪水,遂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该如何认定员工岗位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1年,陈某到中山市某电器公司任仓管主任。去年6月双方签订《仓管主任岗位责任书》,约定陈某的月工资为1500元。当年8月,公司以7月份岗位考核不合格为由将陈某当月工资扣除,同时要求陈某整改。9月3日,双方再次为工资发放问题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陈某于当天离开公司,公司拒绝发放陈某7至9月份工资。 今年1月24日,陈某向中山市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电器公司辩称,扣发工资是因发现陈某管理仓库期间有“大比例的物资账物不符,公司口头批评后陈某又不肯作出整改措施”。但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盘点报表》中只有76种物品数量有盈亏,并非公司所称的“约506项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电器公司应承担证据证明力不足的不利后果。 仲裁委认为,扣发工资属罚款性质,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公司将陈某7月份的工资全部扣除属违法行为,公司应支付陈某8、9月份的工资。据此,仲裁委裁决:电器公司支付陈某工资3150元。裁决后,公司履行裁决。 法理分析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的电器公司所作的扣发陈某工资的决定是对职工的一种处分,处分形式是罚款。《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七种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陈某虽然在7月份的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不足属于这七种行为,因此,公司处分陈某依据不足。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即使达到了处分条件,公司也只能扣除陈某不超过其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的数额。所以公司应发放陈某去年7月至9月的工资。(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