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酒楼消费每次不得超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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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2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越秀区法院率先细化规定明确限制“老赖”高消费,为化解“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本报讯记者罗颖、通讯员高原报道:背着一屁股债还敢开靓车?!有钱却赖着不还债,“老赖”们的高消费应该受到限制!日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不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强制措施的规定》,率先推出了一套完整细化的制度。 化解“执行难”新方案 根据该《规定》,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其在执行程序中拒作财产申报又不清偿债务或明确申报已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时,不得进行超过广州市基本生活标准,且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相称的高额消费行为。 法院表示,出台《规定》的目的,一是在于警示试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二是为制裁那些敢于以身试法之人提供一个明确、可行的依据,从而保证被执行人恪尽诚信原则,切实履行法院判决,为进一步化解“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多项措施保证实施 据介绍,当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面临中止时,由执行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并要求申请人积极参与调查被执行人有否违反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同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申请人及时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线索,一旦查证属实,即对被执行人实施罚款、拘留等法定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广州部分法院也曾推出过对“老赖”高消费的限制令,但真正执行起来操作性并不强。诡计多端的“老赖”们买车用兄弟的名字买,上夜总会也称是别人请的,这些情况总让法院执行人员左右为难。关于此次出台的细化规定,越秀区法院表示,虽然执行起来也许还会遇到具体的问题,但总体而言操作性还是比较强的。 适用对象 主要包括负有清偿责任的自然人、个体经营户或裁判中明确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组织成员、因抽逃侵吞企业财产或因无足额投资应负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中的自然人股东、对单位严重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负有直接过错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对债务清偿负有主要责任的被执行人。 “老赖”被限制行为 1)入住三星级以上标准(包括相当于该标准)的宾馆、旅店; 2)在酒楼、餐馆、歌舞厅、康体娱乐场所等个人消费额超过100元/次; 3)参与任何会员制的高消费活动; 4)使用自有或他人提供的小轿车及乘坐营运小轿车; 5)使用购置价超过1000元的通讯工具; 6)使用单件价值超过1000元或国际著名品牌的随身用品、饰品; 7)自费旅游、度假; 8)购置使用高档生活用品及非生活必需品(单价1000元以上); 9)购置房产或非因生活及搬迁经营需要另行租用房产(在现有状况下作出调整变动); 10)为家庭成员及亲友等支出大额生活、经营、教育费用(包括为就读贵族学校、出国留学、异地探亲等支付费用),以及购置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 11)擅自处置现有财产及债权用于非生活必需的行为; 12)其他单次支出价值超过500元的高消费行为。(日京/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