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法治在线》:谁为路人之死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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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5:29 CCTV《法制在线》 | |
行人走在路上,突然被路边的围墙砸倒造成死亡,谁该为此负责呢,CCTV《法治在线》为此采访了北大法学院的教授 主持人(崔志刚):欢迎继续收看法治在线,今天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钱明星教授,欢迎您。 行人走在路上,突然被路边的围墙砸倒造成死亡,谁该为此负责呢?今天我们就来关注这样一起案件,先看记者的调查。 小片一 解说 2003年4月20日那天,山西寿阳县刮起大风,付童花老人在送了两个外孙上学后返回家的途中,路过寿阳县印刷厂的围墙时,长约八米的墙体突然整体坍塌,带着一块面积达9平方米的广告牌,将付童花老人砸倒。正在现场的市民急忙给120打急救电话,同时想办法与老太太的家人取得联系。很快,付童花的二女儿任爱清赶到了现场。 同期: 付同花的二女儿任爱青:当时我母亲抱着我,就说,她不行了不行了我说没事。 解说: 身负重伤的付童花很快被送到医院,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母亲去世后,付童花的儿女们开始分析原因,他们认为,是围墙和广告牌的突然坍塌造成了母亲的死亡,因此,围墙和广告牌的所属单位应承担责任。但人们也记得,出事那天,风刮得很大。 同期: 风把路边的摊贩都刮跑了。 也许是风把广告牌刮着,广告牌带着围墙倒了。 演播室 主持人:我们看到很多人认为这是一起责任事故,钱教授,就您的观点来看,这是一个责任事故还是一个自然灾害? 钱:就这个事情来讲,这在我们《民法》上来讲,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法条:民法通则第126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主持人:在这个事件中有人也说记得那天刮风刮得非常大,是不是因为这个风把墙吹倒了,这属不属于一种不可抗力? 钱:不可抗力应当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防止的事件,在法制上讲不可抗力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范围,包括像台风、地震、战争等等这么一些现象造成的损害,这些现象我们叫做不可抗力。就本案情况看,在同样这么一个地方,虽然大家说风很大,有的墙倒了,有个墙没有倒,没有装广告牌的墙没有倒,装了广告牌的墙倒了。 主持人:说明还是墙的问题,或者说墙和广告牌共同的问题。如果要是比方说地震或者是刮台风所有墙都倒了,这个情况下是不是也不存在责任问题了? 钱明星教授:对,这个时候属于不可抗力,这个时候给他们造成损害,法律上规定免责的事由。 主持人:看起来这个事故毫无疑问是责任事故,但是如果要细细论起这个责任来,事情还非常复杂,我们再来看一下记者的调查。 小片二 解说: 事实上,围墙的产权单位寿阳县印刷厂由于经营不景气,已将部分厂房租给了当地的一家蓝天装璜总汇,而蓝天装璜总汇是在租赁之初将广告牌固定在印刷厂的围墙上的。 据此,付童花的四个子女将广告牌的所有人蓝天装璜总汇和围墙的所有者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总计五万四千多元。 面对付童花子女的起诉,寿阳县印刷厂和蓝天装璜总汇都表示应该赔偿,但不是自己而应是对方赔偿。 同期: 印刷厂委托代理人聂尚斌:在这个事件当中本身它(蓝天装璜总汇)有几点,一个就是广告制作是你自己做的,和厂里没有任何关系,再一个受益的也是你,倒了围墙给厂里造成损失还是它,还是蓝天装璜总汇,所以印刷厂就没什么责任。 蓝天装璜总汇代理律师:我不能同意他们这种观点,因为首先围墙的权属是寿阳县印刷厂的,寿阳县印刷厂对围墙有管理职责,围墙倒塌(印刷厂)应该承担责任,这个围墙在当时就是一堵险墙,就是我看到除了塌了修复的以外,还有没有倒塌的地方,已经经过风化了。 解说: 寿阳县印刷厂否认围墙已老化,认为围墙倒塌的主要原因,是蓝天装璜总汇在安装广告牌时,根本没有加固好底基。 同期: 就没有加固,全凭这个墙吃力呢,对面拿钢丝绳拽住点,牌子绝对不会朝前倾出去。 解说: 蓝天装璜总汇认为,既然印刷厂发现了这一问题,就应当及时告知他们,但是对方一直没对他们提起过。对此,寿阳县印刷厂坚决否认。 同期: 告诉他说把牌子赶紧加固住,别出了事,告诉了之后他们始终没有加固过这个牌子。 (演播室) 主持人:我们现在看到案子中有两个被告,我们简单说一个是墙一个是广告牌,这两家一个印刷厂,一个装璜公司,两家谁应该负这个责任? 钱明星教授:我们来看作为墙的所有人来讲,印刷厂把这个墙租给设置标牌仍然是物的所有人,是作为出租人来出现的,按照我们合同法第221条的规定,在物品出租之后,对于物这种修缮的义务还是出租人来承担的,刚才讲到这种情况,对墙体本身并不是很坚固,你要设置这样的广告牌,从出租角度讲,应当使物品适宜安装广告牌,达到这么一个程度。但是从刚才看到情况讲,这个墙的基础并不是很牢固的。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广告牌的所有人是属于广告公司,在这样的一堵墙上,装置这样一个广告牌,如果风力稍微大一点之后,可能会发生倒塌,对于这一点来讲,从广告公司讲你是应当有所预见的。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墙基础不结实,按这么大广告牌,多重因素的作用之下倒塌,在这里实际上从广告牌的所有人和围墙的所有人他们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 主持人:我们在片子中也看到了,印刷厂的同志也跟装饰公司说这个墙可能感觉不行了,你得注意一点,但是广告公司还是没有注意,还是挂上广告牌,我已经提醒过了,现在出了事是不是不应该找我的麻烦? 钱明星教授:不是,从印刷厂来,因为他负有维修和养护的义务,仅仅提醒,提醒他人说这个基础不牢固,这种提醒并不能是他义务免除的情形。 主持人:钱教授,最近这个案子法院经过审理也有个结果,我们现在看一下法院最后审判的结果。 小片三 解说: 2003年8月20日,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寿阳县印刷厂的围墙和蓝天装璜总汇的广告牌发生倒塌,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责任均等,各承担百分之五十,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方四万三千元。 演播室 主持人:钱老师,这里面是把围墙租给对方,用做挂广告牌用,如果说我没有租,平常我们有这种现象,就是把他借给别人使用,出现出了这个事情,作为管理者或者是所有者来说应不应该负责任? 钱明星教授:同样的情况。在出租和借用这两个关系中,原则上将是对租赁物的修缮和借用物的修缮是有财产的所有人承担,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我把房子租给你,让你做广告牌,基础这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做约定了,你必须做,这样我不承担养护的义务。 主持人:谢谢钱教授。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虽然东西是租给了别人,但是有些法律关系并没有因此而转移,作为物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出了事情,当然应该负责任。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11月21日法治聚焦《行人遇难谁之过》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每日11:30首播17:30重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