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社原社长受贿被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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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16:18 钱江晚报 | |
2003-11-21 西安日报社原社长王长安因犯受贿罪,20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王长安代表西安日报社同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劳动服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长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与别的单位从事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长安的弟弟王长来明知行贿人系王长安介绍,而协助接收15万元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其行为也构成受贿罪。考虑到王长安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王长来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都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王长安有期徒刑7年,判处王长来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