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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社会记录》:法院院长“谋杀案”(视频)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1日23:38 央视《社会记录》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11月21日首播的节目为《法院院长“谋杀案”》,欲观看视频者请点击视频1(为宽带使用者提供,wma格式,可使用windows media player欣赏),视频2(为窄带使用者提供,wma格式,可使用windows media player欣赏),以下是节目的文字内容:

  今天,我要给您讲一桩案子。这桩案子可非同一般,为什么说它非同一般呢?因为啊
,这是一桩发生在法院院长办公室里的谋杀案!罪犯要谋杀的人是法院的院长。

  法院院长办公室里的谋杀案!在这儿,我先要说明一下,那位被谋杀的院长叫朱庆林,他并没有死。其实这案子并不是什么刚刚发生的新鲜事,早在两年多前它就已经有了终审结果,盖了棺定了论,今天我拿出来再给大家讲,是因为此案从开始审理的第一天起,到结案后到今天,对它的争议和质疑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它的非同一般也在于此。而且就在前些天,又有人站了出来说,自己曾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者!并且,他决定现在要说出他看到的当年谋杀案的真实现场!

  《社会记录》记者:“当时为什么不把你看到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

  目击者:“不起作用,没用。”

  此人是何人?他知道了些什么?为什么要到时隔三年后的今天才出此言?这法院院长办公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您也许不关心什么离奇大案,但我要告诉您的是,就在此时,就在西安,正有两个人蹲在大狱之中,他们已经喊了三年的冤枉。就是因为这个案子,他们在三年前,一个被判了13年,一个被判了15年。

  在这里呀,我还要给您听一段电话录音,这是我的同事打电话到当年审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时录下来的。

  电话录音:“接到通知,任何人不得接受中央电视台的采访。”

  您听清楚了吗,不太好说。这三年前就审完了的案子到底还有什么不太好说的呢?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当年审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正是案子发生的地方。也就是说,这桩谋杀案就发生在他们自己院长的办公室里,被谋杀的就是他们法院当时的院长。我还要说一下,这个案件的两个被告中的一个,也正是西安中院的一个法官,他叫杨清秀,正是这个杨清秀被指控唆使另一个被告谋杀自己的院长,自己的领导。涉及谋杀,涉及同事,涉及领导,这也许确实让西安中院的法官们不太好说。

  我给您看一张图,也许您能体会这其中的不太好说。这张图画的是审理此案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当年面临的是怎样一个关系。

  领导(朱庆林)被害人

  同事(杨清秀)同事被告审理法官

  在案发前,他们是这么一个关系,朱庆林是法院院长,领导,杨清秀和法官们是同事,同时也都是朱庆林的下属。而在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院长朱庆林成了被害人,杨清秀成了唆使他人谋杀院长朱庆林的被告,杨清秀的同事,也就是朱庆林的下属则成了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

  在这么一个关系下的审判,会是怎样?我不知道您看到此,会不会担心。您要是有担心,那不是多虑,不然就不会有一个法律名词“回避”了。什么是回避?我咨询了一下,回避是我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具体到审判这个环节,就是法院的审判人员,如果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的,就不能参加案件的审理。

  这案子,涉及同事,涉及领导,案件的发生地就在审理此案的法院。那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此案是不是与案件具有特殊关系呢?是不是会影响公正?是不是应当回避呢?这一串的问题,其实在当年,被告的辩护律师们早就提了出来。在开庭前,两个被告也分别提出了回避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

  而当时西安中院认为:被害人,也就是院长朱庆林,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和被告仅属于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然互相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能。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那么好,既然如此,为了这个案子的不太好说,为了这在大狱中仍然喊冤的两个人,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案子,怎么公正审理的。

  “谋杀案”是这样审理的

  这事情要从3年前的一个早晨说起,也就是2000年3月8号早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庆林的办公室里来了一位不速之客。对当时的情形,朱庆林,也就是那位被谋杀的院长,他并没有死。他在当天写的报案材料里,是这么表述的:“今天上午8点25分,有一个女的,突然闯进我的办公室,挡在门口,不让我出门,同时脱了上衣外套,抹胳膊挽袖子,我问她想干啥,她说‘反正今天你别想出这个门,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活’,说着就用力将我打倒在地,扑过来骑在我身上,揪住我的领带,使劲勒我的脖子,把我往死里勒,我筋疲力尽,口干舌燥,一点力气也没有,直到失去知觉。”

  事发当天,那个闯进朱庆林办公室行凶的女人被拘留了。很快,她的身份被查明了,你看,就是这个人,她叫吕西娟,是西安市一个工厂的女工。一个是工厂女工,一个是法院院长,他俩之间有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这吕西娟为什么要像朱庆林说的那样要致他于死地呢?这就又引出了前面说到的西安中院的那个法官杨清秀。

  在审讯口供里,吕西娟说,她的丈夫为了和妹妹,争夺房产继承权,打官司。一审吕西娟的丈夫败诉,吕西娟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杨清秀,后经杨的指点,才去找院长朱庆林。不过,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吕西娟说,杨清秀并没有唆使她去杀害朱庆林,只是让她找朱庆林去闹,说那样才能解决她家房产官司的问题,请注意,这个“闹”字,后面我们会专门讲一讲这个“闹”字的事,就是这个“闹”字,后来引来了大问题,此处先按下不表。

  咱们先说说,案发当天院长办公室里发生的事情,因为这是认定吕西娟杀害朱庆林的关键所在。

  被告吕西娟对当天的情形是这样供认的,案发当天,她找到朱庆林,两人确实发生争执。吕西娟揪住朱庆林的前衣领和领带,而朱庆林抓吕西娟的胳膊,想把吕抓领带的手掰开,吕西娟没有松手,两人在争执中摔倒。大约有十几分钟,就有人进来了。这个供词和受害人院长朱庆林的陈述最大的区别是,吕西娟说,朱庆林当时根本没有昏迷。而朱在报案材料里说,吕把他勒得失去了知觉。从吕的陈述判断,吕的律师说,她只是闹事,看不出谋杀企图。杀人,闹事,这可是天差地别的两码事。西安中院又是怎样认定吕西娟并非闹事而是杀人呢?

  既然双方各持一词,于是三位现场证人被请到了法庭。3位目击证人,法院干部孙剑博,聂长发和尚卫民。哎,也是一家人。想这三位同志出庭面对的局面也是……。大家都是法律工作者,都知道证人的证词无疑会影响审判的结果。这被告之一是自己的同事,受害人是自己的领导,审判的法官还是同事。下面我们就来听听三位是怎么在这样的法庭上作证的。

  第一个冲进现场的孙剑博说,他当时看到的情况是这样的:朱庆林面朝下爬地上,吕西娟骑在背上,双手抓住领带向后上方拉。

  第二个赶到现场的聂长发是这么描绘当时情况的:朱院长头朝东,女的侧躺在朱的南边,一只手拉住领带,一只手卡住朱的脖子,用脚蹬朱院长。

  而紧跟着来到现场的尚卫民是这么说的:吕躺在地上,一只手抓住朱的头发,另一只手抓住朱的领带,一只脚蹬在朱的后腰。朱整个身子倒向吕的正面,左腿外侧。

  三个目击证人有了三种不同的证言,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吗?吕西娟的律师李福林认为这些证词互相矛盾,不可采信。

  李福林:“一个是女的骑在男的背上,一个说两个人平躺在地上,这个矛盾怎么解释,一审法院在庭审的时候,我们提了这个矛盾。法庭的解释是,由于他们在搏斗,部位是不停的变换,站的角度不同,看到的情况也不一样。”

  对于法院的这个说法,李福林律师认为,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他说,这三个目击证人都曾经证明,他们进入现场时,朱已经处于无力的状态,被吕勒得没什么意识了,既然都已经没什么意识了,又哪来的搏斗呢?如果没在搏斗,三个目击证人怎么会看到三种不同的姿态呢?尽管李律师坚持认为,三个目击证人的证言存在着很多疑点,但西安中院还是把这些目击证言作为了认定吕西娟故意杀人罪成立的直接证据。

  说完吕西娟,再说说西安中院是怎么审另一被告杨清秀的。前面说了,杨清秀让吕西娟去找朱庆林闹,正是这个闹字成了他指使吕西娟去杀朱庆林的重要罪证。

  陈建刚律师:“他仅仅就是告诉吕西娟你去找院长闹,而这个闹字在他的起诉书里面也是重点的一个字。”

  杜谦律师:“这个闹字怎么能把它界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的一个唆使呢?这个不管从咱们现在汉语的文义解释,还是我们实践中对闹的最直观的判断,它是什么含义。”

  陈建刚律师:“闹字是一个中性词,它的解释范围非常宽泛,也可以闹元宵,闹花灯,这是褒义词;也可以捣乱,闹事,这是贬义词,但是它绝不包括杀人,这是我当时辩护的观点。”

  杜谦律师:“故意杀人唆使,杨清秀为什么不说拿一把刀去,拿一截绳子去,去勒死他,拿把刀把他杀了,不是这样啊。所以说我们觉得这个案子,怎么把这个闹连接到故意杀人的唆使上去呢?”

  闹,什么意思?它包不包括杀人?让别人去闹,能不能作为唆使他人故意杀人的证据?刚才您也听到了,杨清秀的两位辩护律师对此提出了很大的疑问,但这“闹”字最终还是被作为了杨清秀唆使吕西娟杀害朱庆林的重要证据。

  这杨清秀不仅指使吕西娟去找朱庆林闹,他自己和朱庆林不和,闹矛盾在西安中院也早已不是秘密了。他还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说朱庆林有腐败问题。

  2000年3月24日,也就是在杨清秀唆使吕西娟谋杀院长一案发生半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杨清秀现实表现情况”,对杨清秀做了这样的评价: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十分严重、攻击领导、伤害同志、反对法院改革、经常闹地震,被全法院干警公认为是害群之马。朱庆林任院长后,在法院改革中落聘,对朱更加愤恨,四处诬告,等等等等。

  如此看来,这杨清秀在单位可真不是省油的灯啊。

  可让人不解的是,这份“杨清秀现实表现情况”被写进了判决书,甚至列举了证据予以证实。是为什么呢?这和案件的审判的关系何在呢?法院在判决书里也作出了解释,我给您念一念:上述事实及证据,只是为了说明被告人杨清秀在单位的一贯表现和有诬告,陷害朱庆林的行为,并未以此认定杨清秀的行为构成犯罪或应承担刑事责任。

  看来把“杨清秀现实表现”写进判决书内容是不合常理,这问题法院自己也注意到了,所以要做一下说明。可是您想,既然说这杨清秀和朱庆林早就有矛盾,还被全法院干警公认为是害群之马,现场的三个证人又都是中院的干部,审案的法官又都是朱院长的部下,这其中能没有利害关系吗?2001年1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名,分别判处吕西娟有期徒刑13年;杨清秀有期徒刑15年。

  众说纷纭的“谋杀案”审判

  9月18日,《南方周末》登出了一整版的专访,标题为“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四位法学专家对“法官谋杀院长案”发表了各自的看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回避制度需要改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说,回避是维护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梁治平说,程序正义是判决合法性的前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说,由本院审理本院院长是被害人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不仅有嫌,而且大有嫌。西安中院为什么有嫌不避?也许太相信本院法官公正审判的职业道德,也许还有其他隐衷。四位法学专家的看法十分明确,此案在审理程序的上疑点多多,问题多多。

  疑点多多,问题多多,那么那些疑点,问题为什么会出现呢?为什么会出现在一个审判者,被告人,受害人,证人都是法律工作者的审判中呢?这样的结局,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还是北京大学的陈教授在报纸上讲的,也许是在法律问题背后,存在的其他隐衷呢?是不是就是这些隐衷使这样的审判可以成立呢?就像陈兴良说的那样,这个案子西安中院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至少是“司法史上的败笔”,那么,这些隐衷是不是我们每一个寄望于法律公正的人的隐痛呢?

  前些天,我的同事在西安采访的时候,一位退休老法官找到了他们。老法官说,2000年3月8号,“法官谋杀院长”案发生时,他就在现场。

  老法官:“当时一看,两个都在地上,大家把他们拖开,就站起来了没什么反应,我看见他就站起来,就站起来了,没什么反应。”

  为了能更清楚地重现当时看到的现场情况,这位退休老法官还用两个矿泉水瓶子做道具演示了一下。

  朱庆林不是说吕西娟用领带把他勒得失去知觉了吗?在现场的目击证人不是也都证明,当时朱庆林没有了意识,昏迷了吗?一个失去了知觉,昏迷了的人怎么能站起来呢?而那位退休的老法官说,当时,至少有七八个人在现场看到了他所看到的一切。我不知道,他所看到的一切是不是事实。如果,事实真的是像他说的那样,那他在案子审判的时候为什么不站出来呢?我想他也一定有自己的隐衷吧。

  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周一至周六23:40首播,次日4:40,15:30重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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