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拟建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08:36 辽沈晚报 | |
交警部门已着手调研此事;三种情况可启动该基金 本报讯记者刘真报道 发生交通事故后,尤其是在肇事者逃逸或受害人身源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抢救及赔偿费用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昨日,记者在沈阳市交警支队获悉,目前,市交警支队已调研并着手制定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据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的负责人介绍,事实上交通管理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探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可行性,但是由于缺乏资金来源,致使这项工作一直未付诸实施。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交通管理部门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由有关的保险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所收取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是交通管理部门执法趋向人性化的具体体现。市交警支队事故处逃逸科常科长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逃逸案发生后,救治受害者是最首要的问题,可是交警没有这笔资金,有些医院也不愿白白给受害者治疗,往往会延误救治受害人的最佳时机。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后,凡有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以保证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抢救。 据悉,如果调研和执行顺利,这项工作在明年初就可以启动,在明年5月1日后,相关规定将正式出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