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状告昆明交警六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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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2日14:52 云南日报 | |
昨天,一肇事司机状告交警队的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进行行政二审,案件起因于交警部门在委托“拖车”公司暂扣肇事司机段某的车辆后,因未拆除车上电瓶线而导致了车子短路自焚。 段某是一名驾驶员,去年10月3日晚,他驾驶着一辆牌照为云AJ3636上汽“奇瑞”牌轿车,在途经昆明市联盟路时,与另一辆“奥拓车”相撞。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 后来段某得知自己的车被烧毁的原因,是利三公司在施救处理中,违反操作规程,未拆除电瓶线,导致了车子起火自焚。这一情况发生在交警六大队扣车之后、放车之前,为此,段某认为交警六大队、利三公司应共同承担车子被毁的赔偿责任。于是,将他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费8541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交警六大队在处理本次事故时,对段某的车辆采取暂扣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暂扣了该车后,应妥善保管;就此案而言,交警六大队与车辆所有权人段某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六大队对该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该车在保管过程中,因电路短路起火自焚,责任系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此,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段某的车辆被烧毁,其索赔及计算标准合理。交警六大队与利三公司在本案中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合同关系,利三公司在受托权限内以交警六大队的名义保管肇事车辆,该保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交警六大队承担,利三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赔偿原告段某车辆损失费85360元。 一审宣判后,交警六大队不服此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昨日庭审中,上诉方认为该次交通事故发生后,上诉方对事故进行了现场勘察,肇事的另一方系酒后驾车,并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车辆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检验,六大队按规定暂扣了事故双方的机动车;利三公司将段某的车辆拖至其停车场停放。后来段某的车辆起火自焚,火灾原因经认定系因肇事后,该车发动机罩下电路破损而未将电瓶线拔除,致使该车短路自焚。六大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已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本身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方段某对上诉方的上述观点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昆明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春城晚报)丁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