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审查责任作不实登记 公摊变大房管局被判改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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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4:51 北京娱乐信报 | |
本市首起因房屋面积缩水要求撤销产权证行政案件胜诉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因未尽审查义务,将不该计入分摊的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分摊,近日,丰台法院撤销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业主张女士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这是本市首起业主因房屋面积缩水问题要求撤销产权证胜诉的行政案件。 原告张女士起诉称,1702房屋是她向第三人北京金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办理该房权属转移登记时,未尽到审查责任,依据开发商提供的错误的房屋测绘报告,对房屋建筑面积作了不实的登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告颁发的京房权证丰私字第10368号房屋所有权证,判其重新核准房屋面积,颁发所有权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国土房管局向张女士颁发京房权证丰私字第10368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权属清楚,所认定的有关房屋坐落地点、产别、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和房屋总层数,及所在层数等项内容均准确无误,依法应予维持。 但市国土房管局在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上,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不该计入分摊的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分摊,侵犯了张女士及本楼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认可地下一层的部分面积作为物业管理用房计入分摊,也缺乏依据。 法院最后判决,维持市国土房管局向张女士颁发的京房权证丰私字第10368号房屋所有权证中有关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地点、产别、幢号、房号、建筑结构和房屋总层数及所在层数等项内容的登记。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向张女士颁发的该证中对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的登记,且市国土房管局应于房屋买卖双方对房屋面积计算纠纷解决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张女士重新登记该证中房屋建筑面积一项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