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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义诊 每日一答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24日07:45 海峡网-厦门日报

  李先生:3年前我一个朋友向人借了10万元,借款期半年。当时债主要求提供担保,我提供了一套房产为朋友作了抵押品,并按债主要求到当时的市房屋管理局作了抵押登记。由于我朋友一直没有还债,3个月前,债主起诉了我朋友,但听说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败诉。现债主来找我,我的房产是否会被拍卖?

  刘律师: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即
债权人应在2年内行使债权,否则债权虽然仍存在,但已不能得到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但为担保债权而设置的抵押权属于物权,其相对于主债权而言有独立性。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丧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担保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即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仍可对李先生的房产行使抵押权。但李先生承担完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担保法》第57条的规定另行向债务人追偿。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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